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须知

2012-10-08 14:51

 

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财产流失,不利于后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被保全的财产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被保全的财产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该保全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该财产分配。

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或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

一、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证据保全。

二、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保全的金额或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证据必须详细列明应保全的证据的种类、产品品种和型号。

2、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凭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证明财产(证据)保全标的证据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3、财产担保书,写明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被担保人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内容、用来担保的财产名称、担保的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

三、用来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含存折)、房地产、车辆、股票等依法可以流通、所有权明确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物的价值应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相当。担保财产所有权证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四、符合提供信用担保条件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可以提供信用担保。

五、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交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由法院依法对担保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财产保全费,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