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 重要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

2023-02-16 09:08
来源: 本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

重要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

 

为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提高执行效率,复制推广《武汉市汉阳区<执行一站式办理>先行试点改革方案》,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后2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登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各执行团队应立即接收案件,并不迟于次日确定承办人。

第二条 案件立案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3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

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分案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 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后3日内查阅生效法律文书、了解执行保全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7日内联系被执行人,并对被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启动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制作调查约谈笔录。

对于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当于30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中“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模块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四条财产查控、开具律师调查令、办理公证参与查人找物等措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五条对于首封财产,符合交拍条件的且应当进行财产处置的,承办人应当于立案60日内将财产信息移交执行拍卖组。确因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最迟不超过90日移交执行拍卖组,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第六条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确权过户裁定书,于拍卖确认或者同意以物抵债之日起7日内送达买受人、当事人、权利登记部门,并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但不包括房屋需腾退等情形。

第七条执行案款到账后,承办人应当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7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对具有法定延缓发放情形的,应当在延缓情形消失后7日内完成执行案款发放。

第八条对确符合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或屏蔽失信信息。

第九条对于执行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起60日内或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7日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普执团队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月内结案,快执团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刑事判决财产刑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保全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