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健全党的纪律检查机制,根据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党的权威,保证党的肌体纯洁性的严肃工作,是院党组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的性质:
一、政策性。
二、严肃性。
三、监督性。
四、预防性。
第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的任务是:检查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和事,以严肃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穿落实。
第五条 本院党组纪检组负责全院的纪律检查工作,对院党组负责。
第六条 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章党纪,检查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党纪的教育,抓好廉政建设。
三、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党内监督。
四、维护党员的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五、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揭发党员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
六、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第七条 纪律检查的方针是:预防为主,教育为辅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
第八条 纪律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收集和听取党内外意见,加强纪律检查,防微杜渐。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三、接待来访,积极疏导,公正处理。
四、汇报正反典型。
第九条 纪律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党性强,原则性强,事业心强。
二、严守党规党纪,以身作责,为人表率。
三、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四、作风正派,扎实,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纪检应检查督促各党支部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共产主义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党规党法、传统和作风教育。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与纪律、严肃与慎重、处理与权益相结合。
第十二条 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三条 纪检组每年应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向院党组和县纪委作一次综合报告。把党内监督与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奖惩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纪检组应按照法院系统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业务庭、室和法庭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建立各项纪律检查档案,做好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