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2012-10-07 14:52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由此决定其举证责任与民事和刑事诉讼有着明显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否则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原告针对自己的权利和主张也因不同的行政诉讼而承担着相应的举证责任。现根据行政诉讼的不同,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予以简要说明。

一、作为行政诉讼

作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颁证行为、工伤认定等等。

原告在该行政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在诉讼中,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4、原告应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应提交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若由于被告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起诉时只需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存在即可。

(三)原告起诉前若已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其应提交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在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其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在该行政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被告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在诉讼中,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承担举证责任。

(四)被告应对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定程序等方面提交事实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五)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补充相关证据。

二、不作为行政诉讼

不作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

原告在该行政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在诉讼中,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二)原告应提交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被告在该行政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被告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在诉讼中,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其所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被告应针对其不作为的理由等提交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补充相关证据。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其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就下列事项提交证据: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如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规范性文件;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本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