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山法院秦古法庭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灵活执法,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生存保障,促进案件顺利执结。
2018年11月26日,何某驾驶货车,与对向驾驶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死亡,酿成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后,双方各自承负同等责任。王某也因事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定,事故中除保险公司在限额以内承担的责任外,减去被告何某已经履行的部分,还需赔付24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秦古法庭随即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并依程序对何某家庭名下两辆大货车、一辆小轿车进行了扣押。经过对何某户籍地、村委会、邻居等现场走访调查,执行法官查明何某还未成家,其母亲患有脑癌,其奶奶瘫痪在床,为给母亲及奶奶治病近年来已耗费大量积蓄,何某及其父亲均以货车运输为生。考虑到何某的家庭现状,扣押或者变卖车辆会导致被执行人家庭断了经济来源,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方案,多渠道与双方联系、沟通,力促执行和解,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化解对立情绪。经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分期分批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当庭给付了王某赔偿款4万余元,矛盾得到缓和。
在加大强制力度的同时,竹山法院更加突出人性执法和科学执法,避免机械强硬,从实际出发,兼顾法理与情理,刚柔并济,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也力争让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