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车辆使用及管理制度

2007-11-23 13:36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院工作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院办公室协助值班院长集中统一管理院机关和各人民法庭的车辆和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管理、使用和调配工作。
   第二条    所有车辆必须安排固定的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驾驶人员应爱护使用车辆,谨慎驾驶,认真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第三条    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司机凭院办公室开出的派车单出车、加油。
   第四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一天向院办室提出用车申请,县内报值班院长、县外报院长审批后派车;县城内因公务用车由院办室统筹安排。特殊情况可先派车,后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报院长批准后安排车辆;其他工作人员用车原则上需3人以上才能按要求安排车辆;3人以下用车也可以向办公室提出,但是不得强求某个具体时间用车,具体时间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条    法院干警因特殊情况需要个人用车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县内由院办公室酌情安排,由个人负担车辆燃料等费用;县外由值班院长批准,一切费用由用车人自理。
   第七条    警务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办公室予以安排,由本院驾驶人员驾驶。
   第八条    司机出车应认真做好行车日志,如实登记每天的行车路线、里程、加油量等内容,将此作为报销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派车单确定的用途和路线行车。随意变更车辆用途和行驶路线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条    驾驶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每次扣发驾驶员工资100元,造成事故等严重后果的,除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外,单位正式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合同工立即解聘。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杜绝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本院车辆负有主要责任的,扣发车辆驾驶员全年奖金,并承担事故总损失的30%。单位正式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合同工立即解聘。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完成任务和下班后,应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停放院内指定位置。非因公外出,车辆不得在院外过夜。
   第十三条    严格警务用车管理。严禁警车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停放。在节假日期间,驾驶员应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保管,非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四条    严格车辆维修程序。全院所有车辆修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修理及换部件由驾驶员事先向办公室申报,由值班院长、办公室和车管人员共同核定需要维修的项目,按财务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由驾驶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名,换下的配件交院办公室备查,修理费由财务人员到修理厂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严格奖惩机制。对全年行车无事故、车辆保养好、维修及燃料费用低、干部职工(群众)反映好、遵章守纪的优秀驾驶员,按规定给予安全奖和其他精神物质奖励,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竹法发〔2004〕11号)同日废止。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