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山法院官渡法庭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矛盾尖锐的相邻通行权案件,并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法办、官渡街村委会等10余人参与旁听。
01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明与被告何某系叔侄关系,二家人毗邻而居共用山墙,房前屋后均有一条历史上形成的公共通道。2017年原告扩建其房前西边毛路时,被告为保证通行顺畅出资2500元。2018年竹山县官渡镇小河村村民委员会出资将双方房前毛路改建为水泥路。2019年被告欲拆除旧房修建楼房,遂与原告协商待楼房建起后保留新建楼房前后的公共通道,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被告将其住房东边毛路拓宽建成水泥路,在住屋后修建了毛路供原告通行。事后,在被告修葺坟墓从住房西边水泥路通行时,原告多次进行了阻挠,导致被告建设成本增加。从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期间,双方多次为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和打闹,被告于2022年在屋后毛路上搭建了简易鸡棚,于2022年9月用杂物将门前道路堵住,导致原告绕行才能回家和耕作,给其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此纠纷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遂引发本次诉讼。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二条历史上形成的公用通道,不在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属双方所在的村集体所有,任何一方都无权堵塞。虽然原告在被告出资修路后阻挠其修坟,但不能成为被告堵塞公用通道的合法理由,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集体所有权,也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故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移除其门前公用通道上堆放的杂物,拆除其住屋后至菜园道路上搭建的鸡棚。
02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不仅影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妨碍公众的便利,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更何况是近邻的“近亲”,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良好的邻里关系,不仅能减少邻里矛盾纠纷,而且还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