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当时和被告登记结婚,是看在他是一个外地人,又离异带着孩子,他孩子上不了户口就不能读书,出于同情心我才假意和他领的证,自办理结婚手续后我们压根没有共同生活过一天,根本就不存在夫妻感情,请法官判令我们离婚”。近日,竹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真假婚姻”,难辨真伪
原告蔡某是十堰郧县人,被告张某是竹山籍人,2010年5月双方在郧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与蔡某登记结婚前有过一段婚姻,张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子,离异后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2022年张某因身患疾病卧床不起,尚在住院治疗。现面对蔡某的起诉,张某辩称,两人是经亲戚介绍组建家庭,婚后一直同居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商店,因为不景气倒闭,现在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无非是看我年龄大了身体不好又挣不到钱,嫌我是个累赘。我反正不同意离婚。
充分论证,令双方当事人信服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发现此案并非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离婚纠纷都是因感情不和所致,但此案中原告是以虚假结婚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如果不正面回应原告诉求,即使从家庭和谐、稳定大局等角度判令不准离婚,也很难让原告信服。
为此,法官论证到:原、被告是否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各执一词。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男女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定婚姻关系,双方便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原告与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并且,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持、相互照顾的法定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尚在医院接受治疗,生活和经济均陷入困境,原告作为其合法的妻子,理应伸出援手,积极帮助丈夫治疗疾病,共克难关,而非轻言放弃,以离婚来摆脱责任。
据此,原告以虚假登记结婚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书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