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管理规定

2007-11-23 13:29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第一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关于立案庭职责范围及立案程序,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案庭的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由院内业务庭及城关人民法庭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受理和审查应由本院执行机构、城关人民法庭管辖的民商事执行案件、行政审判庭管辖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四)办理本院与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宜,呈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依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以及督促程序案件。
     (六)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协议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提起再审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七)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还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登记,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八)对人民法庭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指定该人民法庭受理,或直接受理交由该人民法庭审理。
     (九)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办理领导交办事宜。
     (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告诉立案工作。
   第三条    院内各业务庭不得自立案件,各庭自行联系的案件,应先经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方可进入审理程序(年终考核各庭新收案件数以立案庭提供的立案数据为准)。各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由庭长指定专人负责,依其职责范围和管辖权参照本制度执行(不允许自行受理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将 收到的诉状和证据等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签名或盖章。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将证据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查立案,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意见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或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次日转相关庭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按案件性质分类登记编号,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院财务室的收款凭证后,应在次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第九条    诉讼费用申请减、免、缓的,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十一种情形,并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填写《诉讼费减交、免交、缓交审批表》,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    原告超过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的,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应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庭负责审查,接受委托的应在3日内到立案庭登记、编号。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送达或调查的,由立案庭登记,交相关庭调查、送达。上述委托事项办结后,直接回复委托机关,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立案庭。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在审查立案的2日内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移送时间为立案时间。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在次日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
   第十四条    有关审判庭对案件是否由本庭审理有异议的,应与立案庭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上级法院、领导机关和本院院长指示转处的信件,由立案庭登记后,依据交办信函内容转相关单位或立案庭自行处理。
     转由相关单位处理并要报结果的交办信函和指示信件,立案庭负责监督、指导和催办,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