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竹山县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2007-11-23 13:23
来源: 本院
浏览: 1959作者: 竹山县法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正确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规、党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于般一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管大事、议大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书记提出时由党组副书记决定。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的有关情况、资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准备。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副书记主持会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列席会议;研究人事工作,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会前能征求意见的要尽量征求本人意见,本后由政治处将讨论决定的事项告知缺席者本人。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党组会议外,一般应由政治处负责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对会议的议题有所准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然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若经过讨论,党组成员对会议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会议确定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公开的,与会议人员(含列席人员)均需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政治处负责。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对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党组要及时听取汇报,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重大问题要向县委请示汇报。
     2、研究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抓好干警队伍的要重问题。
     3、研究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法院干警立功受奖事项。
     5、研究决定本年度总方针、总目标、财经预算决算、干部教育、培训及重要的物质装备建设等问题。
     6、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政治处、纪检组、党支部工作情况汇报。
     7、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8、研究决定本院的考核、调配、任免、奖惩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9、研究落实县委和市中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应由党组集体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人个说了算。党组的决定由分工负责人党组成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组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如在工作中发现与党组决定不相符的情况下或需要改变党组决定的,要及时提请党组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1995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