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宏副院长在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11-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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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法官同仁:

根据吴院长上午所作的主题报告精神,现就我分管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不妥之处,请吴院长和在座的同仁们批评指正。

 

制度建设和动态考核工作、

 

对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是吴院长到竹山法院后所倡导的司法和行政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将我们的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司法行政管理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纳入到考核的范畴,并且实行动态考核结果一季度一通报制度。通过探索,动态考核在我们竹山法院已成为评价衡量一个单位、一个人各个阶段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好、很有效地管理模式,是我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如果说这一制度现在还有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那就是这一制度虽然已有数百条,但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和动态考核小组的同志在制度落实上尚有不到位地方,在动态考核工作中存在唯吴院长马首是瞻的问题,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009年,吴院长在主题报告中已提出要完进一步完善动态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奖惩兑现的工作力度,这是我们在今年动态考核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要对动态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我们要在吸收借鉴其他法院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完善现有的动态考核制度。各庭室要在认真研读动态考核评分细则的基础上,在2月15号以前将你单位对动态考核的修订意见汇总报我,以便我们尽快修订完善这一制度,以增强这一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项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制度贵在落实,所以,我们动态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等部门都肩负着一方面的管理职责,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动态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收集整理考核的第一手资料,为动态考核打下基础。第三项工作就是要加大奖惩工作力度。今年的工作重点要加强对审判工作质量、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司法礼仪、团结协作等工作的考核力度。以前我院的管理模式是以奖为主,激励的多,惩戒的力度不够,现在要改变这一状况,实行奖惩并重。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研读完善这一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民商事审判工作

 

民商事审判是法院三大审判之一,民商事案件的数量要占一个法院全年结案总数的60%以上(我院2008年是60、3%),占全院诉讼案件总数的90%以上(我院2008年是89、4%)。所以民商事审判工作搞好了,不仅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份争,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而且对辖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大的贡献。今天,在坐的大多数同志都是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我们要坚定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信心、决心和职业荣誉感。2009年,我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仍然是要在公正与效率上下功夫,在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在实现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上下功夫。吴院长在上午的主题报告中要求强化三个管理,将审判质量管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的、具体的要求。作为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我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继续优化民商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在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纠纷上下功夫。思想决定行动、理论指导实践。要搞好民商事审判工作,首先就要解决民商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论问题、办案的指导思想问题。在2007年我刚开始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时,正是现代司法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法院上下倡导实行当事人主义,将程序正义摆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在诉讼过程中奉行绝对中立,法官几乎是什么都不能说,什么都不能做,机械地适用法律,被动地对待诉讼,结果同全国法院一样,案结事未了,当事人朝上跑,上诉、上访成倍增长,审判结果不仅当事人不认同,而且社会各界不认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分离。到2007年下半年,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实就是解决政法机关执法理念问题。我们法院在这一大背景下,也开始探讨尝试应树立什么样的民商事审判理念的问题。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在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和谐诉讼的理念已开始在我院占主导地位。今年,我们要在继续强化和优化这一司法理念上下功夫,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注重定纷止争,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注重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在注重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处理的公正;在注重法律真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真实;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认同的社会效果。用符合我们竹山法院实际的民商事审判理念来指导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

二是继续加大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案件质量的好坏、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是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正确来共同决定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对我们整个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当然,提到规范司法行为,很多人会不屑一顾,认为在法院工作了几十年,提规范司法行为是小题大做。但实践证明,就是这些我们每时每刻都在实施的各种具体司法行为,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纰漏,经常犯错误,并且很多都是些常识性错误。所以,要做好这项工作除了加强学习之外,另一个重要地方面就是要加强我们每个民商事审判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从注重细节入手(这是吴院长一直强调的),认真规范从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送达(特别是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开庭(对当事人诉辩观点的归纳确认;对争议事实的质证认证;开庭休庭闭庭等司法用语的规范化表述;司法礼仪等)、记录(调查、开庭笔录、查封、扣押、搜查笔录的完整规范)、宣告判决(判决说理、判后答疑、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等各个环节。2009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注重从规范细节入手、从加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基本司法技能入手,以我们规范的司法行为来促进我们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是继续加大行使释明权的工作力度。当前,我们正处于传统的民商事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交替、转轨的时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超前和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百姓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当事人之间因经济实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因素也使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悬殊,不会说理、不会写字、请不起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当事人还大量存在,我们作为人民的法官,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如果不给他们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诉技能方面的帮助,就等于叫老虎与绵羊公平竞技,形式上的公平产生的结果却是最大的不公平,这也是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对机械追求司法程序正义的最有力驳斥。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如果我们法官、特别是民商事审判法官机械地奉行中立、机械地奉行程序正义,诉讼将会是个什么样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可以说,依法加大行使释明权的工作力度就是当前最现实、也是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发挥能动作用,对能力弱、请不起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加大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释明力度,最大限度地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诉讼。2009年,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是要将法律知识、法理事理情理、诉讼技能的释明工作贯穿于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切实改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什么都不能说、什么都不能作,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所作为,消极冷漠对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任由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将法庭变成游戏厅、竞技场的问题。

四是继续加大司法亲民的工作力度。司法为民是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我们法官提出的要求,最近又提出了“三个至上”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是对我们审判作风方面的要求。我们大家要知道,司法为民、亲民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将他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之中,从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开好每一次庭,办好每一件案件、制作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做起。司法为民、亲民对我们法官,特别对我们民商事审判法官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在工作中时时处处不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不怀着对老百姓、对当事人的满腔热忱,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正义得不到伸张之时不热血沸腾、漠然处之的法官一定不是一位好的民商事审判法官。我们要明白,法官作为法律人要理性,但理性不等冷漠,不等于心如古井,不等于不食人间烟火。我们常说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其实人民是个宽泛的概念,对我们法官来讲,人民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对诉讼当事人所实施的各项亲民、利民、为民举措就是司法为民、亲民的表现。所以,审判工作作风的问题,司法为民、亲民的问题同样是我们200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加强的一个重点,我们要在办理具体民商事案件中,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用具体的语言和行为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我们倾注的真情,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五是继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实践证明,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是最经济、最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同时也是根治“三高一低”问题和涉法信访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案件调解了,当事人息诉服判了,自然就不会上诉上访了。通过努力,我院2008年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67、1%,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不十分明显。这有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也有审判人员调解水平和技能不高的问题,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去挖掘。2009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力度,要在提升民商事审判法官调解能力、调解水平和调解艺术上下功夫。中华民族长期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历来有“和为贵”的传统美德,他们将“无讼”作为社会教化的最高境界,即使发生诉讼,也是尽可能地通过积极的思想教化使矛盾双方揣度人情物理,以他们的良心发现或者妥协退让而达成和解为首选之策,这一国情是我们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的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我们民商事法官就要通过深入细致、春风化雨般地思想工作、和谐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通过我们卓有成效地工作不仅使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在法律程序上得到解决,而且要让这些矛盾和纠纷从它产生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优化,力争使我院2009年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5%以上,为我院解决“三高一低”问题,为我院遏制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的问题打下坚实地基础。

六是继续加大解决“三高一低”问题的工作力度。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那种认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是诉讼费用降低了当事人要打时间差;很多案件被发还改判问题都在中院等观点是极其有害的。这些错误认识带来的恶果是对上诉、发还、改判问题听之任之,不注重从自身找原因,不注重从主观上找原因,不注重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不注重总结经验教训,怨天尤人、盲目指责。2008年,虽然在中院的相关通报中我院的“三高一低”问题排在后面,吴院长对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也给予了肯定,但作为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我对这一成绩是很不满意的,因为这项工作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可以去努力。2008年,我院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400余件,上诉就有74件(旧存的还有18件),基本上是5件判决案件就有一件案件上诉,发还、改判17件(总数虽然变化不大,但发还占到了10件),这些比例都是非常高的。说实话,上诉、发还、改判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定案件质量的标准是有争论的。对这一问题的观点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作为民商事法官,办理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当事人息诉服判,不上诉、不上访应是一个基本的标准。否则,你案件处理的程序再合法、实体处理再公正,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都不认可,要说你是一个好的民商事法官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2009年,解决“三高一低”问题应当成为我们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抓手,吴院长在主题报告中已将根治“三高一低”问题作为今年要力争突破的五项目标之一,全院民商事审判法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时绷紧这根弦,各庭室庭长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具体工作要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息访息诉工作,在根治“三高一低”问题上切实取得实效。当前要做的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在二月底以前对2007年发还、改判案件,2008年上诉、发还、改判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对2008年上诉、发还、改判案件情况的摸底工作我已在去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时布置下去,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希望在二月十五号以前将摸底情况报我;二是实行上诉、发还、改判案件报告制度,上诉案件在移送中院之前要做好评查、查缺补漏工作,并写出专题报告送我。

七是继续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裁判文书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不必多言,我分管业务以来,这项工作是我最重视,也是下力气最多的一项工作。裁判文书在承办庭室庭长、业务庭室庭长把关的基础上,我仍然坚持从篇章结构、遣词造句,语法修辞、逻辑推理、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把关,很多人为文书写作、案件处理问题接到过我的电话,有的是不分清红皂白地一顿训斥。作法有些较真和愚腐,不是不相信大家,毕竟裁判文书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关乎案件质量,关乎法院法官形象,关乎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太重要了,我所处的位置又是最后一道关口,所以,每当签发的时刻,我总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总之,用心是好的,但方式方法确有问题,在这深表歉意。吴院长也多次批评我对个案的处理着力过多,对全院民商事审判的宏观把握不够。对此,我深以为然,但面对我院当前实际,个案的规范还是必要的,我的目的是想通过我的榜样示范作用来影响每一位民商事法官对当事人间的权益,那怕在我们眼里是些微不足道的权利(在我们的眼里是小事,对当事人来讲可能就是天大的事)的处理都不可掉以轻心。应当肯定地是,通过努力,我院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质量,特别是对争议事实的分析认证,判决说理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正从低标准要求向高标准要求迈进。2009年,吴院长在主题报告中将法律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作为需要完善的四项制度之一,我们将在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质量评查奖惩制度上下功夫,在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上下功夫。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裁判文书格式的规范问题,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和我院倡导的文书样式来操作,力戒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细节问题要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这是我们今年应着力的重点,特别是要对数字、用语、序号、标点符号、字词句等细节问题加大规范力度。

3、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在诉讼过程中要予以归纳确认,力戒对当事人的诉辨观点听之任之。

4、加强对争议事实的分析认证,不要将对争议事实的分析认质搞成了对具体证据的分析认证,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是为认定事实服务的,绝对不要为了认定证据而认定证据。

5、文书审理查明部分要如实再现案件事实,要客观全面,不要带个人的观点和主观色彩。

6、注重判决说理,对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要有所回应,不能置之不理,正确的要支持,错误的要驳斥。要依据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对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运用逻辑推理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使法理、事理、情理做到有机交融。

    八是继续强化司法技能、技巧的培育。法官职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在司法过程中应具备各种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可能是个不争的事实,它包括事实认定的技能;法律适用的技能;驾驭庭审的技能;审核认证的技能;调解的技能;制作裁判文书的技能等。我在这里之所以倡导法官要具备这些基本的职能,是因为我们所从事的审判活动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进行的所有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选择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裁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一过程我们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可能都在用,但我们不一定有此认识。作为专司审判的法官, 2009年,我们要有意识地认识掌握这些规律和技能来为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实践服务。我想,要当好一名民商事法官,除必备的法律业务知识外,这样的几项技能是必须要具备的:

1、学会倾听。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心理状况及心理活动总是会通过语言表达、表情显现、态度渲泄、文字材料等形式反映出来。所以,我们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就要引导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想发泄的气发出来,使他们的心理达到平衡。通过倾听,知道当事人在想什么,将要做什么。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语言和行为接触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心理沟通的过程,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所以,作为民商事法官养成认真倾听和观察的习惯有助于法官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倾听是一门艺术,最基本地是我们作为法官的要有耐心、态度要真诚、让人把话讲完。

2、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博。我国古代有“五声听讼”的审判技艺,这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心理进行把握和分析的过程。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就应通过接触当事人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搏,要知道我们的当事人在想什么?准备作什么?通过诉讼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我们知道了这些,我们的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对症下药、才能得到当事人的配合、才能使当事人沿着我们预设的轨道来走,而不是我们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在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该褒扬的要褒扬,该谴责的要遣责,法官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没有个态度是绝对不可取的,它会让当事人感觉法庭庭审是在走与他们毫不相关的法律程序,这是很可悲的。我们要知道,不少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就是为了出一口气,就是为了到法院讨得一个说法,如果他们的连这个都讨不到,他们心中的怨气发泄不出来,你叫他们怎么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调解,肯定调解不好,就是调解好了,也是强权的结果。

4、要善于发现当事人的不足。有一位多年从事基层工作的干部说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话: “有理的说他无理、无理的说他更无理”。这句话看似简单却富有哲理,在审判实践中非常实用,因为在家常里短纠纷中,在大多数民商事案件中,没有哪一方百分之百的正确,也没有哪一方百分之百的有理。这就要求我们民商事法官善于发现问题,不过,对问题的把握要准、要切中要害。

5、积极引导当事人面对现实。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我们的一项工作。要知道,既使是智力有限的当事人,他们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利弊的得失也是最清楚的。我们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这时最基本地要求是态度要真诚,要取得当事人信任,设身处地为他们分清是非责任和利益得失。

6、要总结传承过去好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我们必须承认,在长期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工作的方式方法,比如过去我们经常搞、后来受到多方批评的 “面对面和稀泥、背靠背磨嘴皮” 的工作方式对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就非常有效,不少案件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还有的当事人抱着侥幸试图蒙混过关,只有我们在单独做工作的时候才可以站在该当事人的角度将该讲的话讲出来,这种方式当事人又很容易接受。

7、要学习掌握传统的道德习俗为我所用。这种产生于生活,经过人们自愿选择的传统道德习俗,是人们真实生活的写照与反映,体现着人们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能够得到一个区域内人们的广泛认可与遵守。我们在办理具体的民商事案件中,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是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所以,我们民商事法官要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解读民俗习惯背后所蕴藏的法律价值,探索民俗习惯的解决纠纷功能与法律的解决纠纷功能的统一和融合。

8、加强说写能力的锻炼。作为民商事法官,说的赢当事人、写得赢当事人应是基本功。如果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说不过当事人,写不过当事人,黔驴技穷之余只有恼羞成怒,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与当事人逞强斗很,工作的效果可想而知。

9、强化判后答疑能力。我们作为民商事法官要清醒地认识到,民商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在判决之后,要针对当事人的质疑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事理情理等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10、善于展示矛盾。这是吴院长多次提到的工作方式方法,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特别是各庭室负责人要认真领会这句话所蕴含的真谛,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加以充分运用。当然,展示矛盾不是设置障碍,不是将矛盾复杂化,我们展示矛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很多矛盾无现成的法律规定,就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也不可能机械地套用,这时对矛盾的展示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将矛盾充分地展示开,才能叫所有的人都能认清矛盾,从而正确地面对矛盾、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