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妥善处理一起当事人滞留法院事件

2018-12-19 14:33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杨霞

1218日上午,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该案当事人比较特殊,原告王某(男)智障,委托了律师代为诉讼,被告汪某(女)患有癫痫,其父亲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婚后月余便分居,现已达六年之久,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被告也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均同意离婚。但汪父认为其女嫁给王家,便是王家的人,王家人应当供养其女儿,但其女儿婚后月余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已达六年,原告王某应当支付其代为王家人供养汪某的生活费6万元。经法庭向汪父解释,夫妻之间是平等的,具有互相扶持的义务,而且都应当自食其力,在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原告王某自身属于智力低下的人,也无履行能力,通过向原告的家属做工作,原告家属同意代原告王某向被告汪某支付1.5万元的生活困难帮助费,但汪父坚决不同意,要求最少给4万元,并当场予以解决。因双方分歧较大,达不成调解意见,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庭审后,汪父带其女离开审判大楼,在离开法院时汪父要求其女站在法院门外,不能跟随其回家,虽汪某再次要求跟随其父回家,但被其父拒绝,随后在法院大门外的马路对面汪某的癫痫病发作,汪父仍不闻不问,径直乘车离开,后法院干警和路人将汪某搀扶回法院大门口,并给汪某倒杯热水,让其平复心情,随后汪某恢复正常。又时值午餐时间,我院干警在食堂给汪某盛饭,让其先解决温饱问题。然后询问汪某是否知道回家的路,是否有路费等,其答没有和不知道。经向院领导汇报,考虑到汪某患有癫痫,随时可能会发作,再加上其不知回家的路,也无路费,为安全起见,由本院派两名法警护送其回家。将其护送回家后,汪父尚未回家,汪母在家,细心的干警对汪某和汪母拍照存档,并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告知此事。

法院针对汪父此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