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破坚冰

2012-03-18 14:54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合力破坚冰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清积掠影

湖北竹山法院执行局在上级法院执行局及该院党组的领导下,聚社会之力勇破执行难,诠释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哲理;对执行积案,该局有信心、有决心、有勇气逐一化解,证实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该局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优化执行环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工作,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经过近十个月的奋斗,提前完成了清积任务。

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清理出2007年底以前未结执行积案409件,总标的1289万元。截止2009年6月12日已结积案总数409件,执结率为100%,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4件,已结44件;重点案件45件,已结45件。

在结案方式上,已执行清结175件,占结案数的42.8 %,裁定终结执行3件,占0.73%,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2件,占5.38%,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9件,占结案数的51.1%。其中有财产案件44件,均已执结或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固守原则,聚合力

以县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解决执行难,是该局长期坚持和坚决贯彻落实的一项原则。在清积活动实施阶段,一是竹山县委于2008年12月10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积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清积工作任务。要求被执行主体为单位的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应及时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将清积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自2006年该局建立了由纪委、公安、金融等十三个单位联合协助执行的威慑机制,在县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逐步进行了完善,充分发挥了威慑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创优了执行环境。本次清理出未结重点案件45件,已结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为涉府涉村的特殊主体案件16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26件,重复信访案件4件,均已稳妥执行。如在2009年2月18日,该局在县财政局、教育局的协助下,一举将沉淀6年、总标的额达70余万元的7件积案执行。

2002年,该局受理了郭某等7位权利人申请执行刘运保债务纠纷案件,因其债务过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多方努力,但执行毫无进展。后来,为躲避法院的“围追堵截”,刘运保干脆玩起了逃避执行的游戏。为执行这7件案件,该局曾派人三到山西、二赴北京找刘运保,因其务工地点经常变化,均无功而返,刘运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案件也就成了“死案”,申请人意见非常大。后来,该局获知刘运保在“普九”期间曾在该县几个乡镇承包了学校建设工程。经查,他也确实有几笔债权,但因乡镇遗留的历史债务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化解政策,乡镇又无资金来源,无法协助执行。2009年元月,竹山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将国家对“普九”债务进行化解的消息及时向该局进行了通报,该局迅速与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进行沟通,并请求协助执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及时将被执行人刘运保的建筑工程债权帐户提供给法院,遂依法予以冻结。2月21日,国家化解“普九”款到帐后,县财政局、教育局按该局的要求协助划拨了70余万元。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重大案件汇报和个案救济制度。对未结的大案、难案,该局采取主动向县委、人大院党组汇报,以取得县委、人大的有力支持,帮助法院解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2007年1月1日在该县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六案,该事故发生后,周义军等6家受害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赔偿20万元(已赔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营销部共49000元(已赔付),肇事司机郭光秀赔偿95676.18元,肇事司机舒处林(已死)的妻子李荣赔偿285676.16元。权利人要求被执行人李荣履行赔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6案受害人均系困难群体,但被执行人李荣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有效化解矛盾,切实解决受害人的实际生活困难,该局向县委、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建议对该案实施司法救助,县委就此案件专门召开了常委会,并决定分3年,每年拨付5万元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个案救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院党组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确保清积工作顺利进行。为使竹山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进行,于2008年11月15日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吴英忠为组长,值班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为副组长,有执行业务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同时,执行局成立了清积执行专班,并结合积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同时,竹山法院加大了对清积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为清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

细划责任,加动力

为将清积工作落到实处,在县委的领导下,一是县委清积领导小组制定“重大、疑难、有影响案件”的领导包案制,将清积工作落到实处。如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建平同志亲自督办和协调程敏申请执行县公安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是其中一例。

1996年,竹山县城关水陆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批准,组建了竹山县前卫有限责任公司,但当时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和投入资金。公司组建后,遂向程敏借款3.4万元用于周转。1998年,党中央规定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该公司便处于歇业状态。程敏多次索款无果后,向竹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竹山县公安局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

2001年3月,申请执行人程敏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竹山县公安局无资金清偿债务,经权利人同意,该案被依法中止执行。在这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该局将该案列为重点清理对象,专题向县委清积活动领导小组做了报告。该案引起了清积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并由县委政法委书记、清积领导小组组长邹建平进行包案。在邹建平的亲自督办和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给付438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二是早行动、早安排,使清积活动有序进展。早在2008年8月份,该局就按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布署,对未结积案进行了全部清理,逐案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同时要求各单位对本单位未结积案逐案进行摸底、排查,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执行时机,必要时倾组织力量予以执行。

三是该局制定“五定一包”制度将案件分解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竹山法院将清积工作纳入年度动态考核,使清积活动有序进行。形成了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具体抓,全院共同参与执行的统一执行格局。

四是定期通报制。按竹山法院清积活动的安排和布署,要求有关单位对清积情况定期向该局报告,实行10日一报告,一月一评比,对排名靠后的有关庭室,由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现场督办,对连续2次排名靠后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使该院清积工作达到平衡进展。

五是清积和新收执行案件两不误,预防造成新的积案。对409件执行积案,在加大清积工作力度的同时,必须注重新收案件的执行,预防形成新的积案。去年该局新收各类执行案件654件,旧存88件,已执行651件,执行率达87.7%,今年元至6月份,新收执行案件337件(含旧存88件),已执行229件,执行率达67.9%。有效地控制了新积案的发生。

创新方法,促和谐

为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创最佳的清积效果的目的,该局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主要是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主导,动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强制执行为辅,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做法是:

一是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十分有限的积案,动员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或者引导权利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的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主要是被执行人几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现有的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形成法律上执行不能。该局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多做权利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让其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时按协议履行。该局执行的409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的有105件,占结案数的20%。

二是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积案,动员被执行人亲朋好友协助或代为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又爱脸面,有一定亲情基础或社会关系的案件,及时捕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亲朋好友的信息,从化解社会矛盾角度出发,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教工作,感化他们,促使其自愿协助或代为履行义务。所结案件中,有60件案件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占结案数的14.6%。

三是对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积案,以必须执行的理念坚决予以执行。采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强制手段消化积案。对不讲诚信、蔑视法律的老赖帐户,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采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悬赏执行,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滚动播出被执行人黑名单,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积案。本次清积活动中,共司法拘留29人,搜查37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起,目前正在侦查中,追究刑事责任1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关注民生为着眼点,突破重点,攻克6类执行积案。按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执行积案划分成6类,竹山法院只有3类。重点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重复信访的案件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该院以坚决有案必执的方针予以执行;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采取减免诉讼费,建议县委予以司法救助等方式执行,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以送款上门,拓展服务领域,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司法的温暖;对被执行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案件,我们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县委、人大的支持,已全部清结了这类积案。对重复信访的案件,以院长包案的方式进行执行,竹山法院共有4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如该局执行的权利人李秀菊与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重复信访执行案,就是在吴英忠院长亲自协调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秀菊向该局申请执行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国家取消农民交纳“三提五统”费用后,被执行人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委会无资金偿还其村民李秀菊41495.17元的借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中止了此案的执行。

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该局清理出此积案,遂向吴英忠院长汇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权利人李秀菊目前生活艰难的状况,引起吴院长的高度重视。在2009年元月份院长吴英忠亲自到竹山县擂鼓镇人民政府协调执行事宜,擂鼓镇党委政府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该案,并于3月3日将4万元案款送到法院。

五是特殊对象借外力。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如不履行义务,提交县纪委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组织等有关程序,对被执行人施压,督促其履行义务。

强化监督,保公正

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该局不断建立和完善了执行监督体制,以执行公开促执行公正,建立和完善执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设立执行廉政监察员加强对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人员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做法是:

一是个案通报维“三权”。定期向权利人通报执行进展情况,实施执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即时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内部监管重细节。加强流程管理监督,发挥网络优势和审判管理软件的作用,对积案的执行过程跟踪督办,全程监管;推行重大财产处置,强制措施合议制度,重大、疑难案件汇报等制度制约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加强委托制衡监督,严格执行积案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确保整个委托过程的公开、公正;加强日常动态监督,实行清积工作每天一汇报,每周一分析,每月一通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是社会监督重深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街道居委会有威望、懂法律的人士为执行监督员,适时邀请他们现场监督执行过程,评议执行人员廉政情况,促进执行行为不断规范。四是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大案、难案、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有效地监督,该局实现了12年无违纪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