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012-11-22 10:19
作者: 王申宏

裁判文书是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同时,也是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展示法院文化、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公正形象的有效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通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作出裁判,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乃至整个社会说明法官认定取舍案件事实的客观性、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逻辑性,以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如何客观公正地再现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将裁判文书制作成记录案件事实、反映案件审理过程、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的记叙文;阐述法律观点、逻辑推理缜密、说理充分、结构严谨的议论文;诠释法律条文、以案讲法、格式新颖的说明文,是我们当好法官所应掌握的最基本技能,也是向社会,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高大形象的最有效途径。希望大家进一步强化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重视裁判文书的撰写和制作工作,从文书格式、标点符号、遣词造句、语法修辞、逻辑推理等基础性工作做起,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和水平。因最高法院、湖北省高院、十堰中院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不尽一致,经与相关领导及业务庭室沟通,确定在坚持我院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十堰中院的裁判文书评分细则为基准,特对我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如下:

一、裁判文书首部的写作要求

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不能遗漏湖北省);文书种类(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号为五位数<(2012)鄂竹山民(刑、行)初字第(00000)>三部分。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作要求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当事人反诉的,在当事人称谓后括号注明反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写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以前受过何种刑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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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的地址与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现经常住居地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3、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

4、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6、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不用冒号隔开(采用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

三、诉讼参与人的写作要求

1、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按照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写明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看出性别的,不再另写性别)。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四、案件来源部分的写作要求

1、严格按照省法院、市中院要求写明案件由来、法院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审判方式、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情况等要素。

2、当事人名称太长的,在本部分可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且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用全称,裁判文书其余部分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应使用其他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3各类案件的案由按最高法院出台的新案由来确定案件的具体案由,不得自行其是。

4、按市中院要求写明审判组织的组成情况,简易程序审理的写明审判员姓名,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列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在案件承办人后括号注明案件承办人。

5、按要求写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写明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处理情况);写明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写明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写明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写明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如果超审限,另需加写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况);写明中止审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情况。

五、当事人诉称、辩称部分的写作要求

1、客观准确地归纳原、被告双方的诉称和辩解观点,注意不要照抄照搬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状的内容,将他们的中心意思表述清楚即可,不能遗漏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更不能将当事人的观点归纳得南辕北辙、文不对题。在归纳时,要有针对性地归纳双方的相同点和分歧点,特别是要将双方对立、矛盾的焦点充分地展示出来。

2、严格按规定写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不能只写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六、当事人提交证据部分的写作要求

在当事人诉讼和辩称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其需要证明的对象分明别类进行必要的归纳;对某一证据或某一组证据,注明当事人提供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不要机械地罗列证据、不要为了罗列证据而去罗列证据。

对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要求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将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情况在审理查部分客观叙明。

七、当事人争议焦点部分的写作要求

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直接在文书的审理查明部分予以写明;对有异议的事实及提供证据情况在审理查明部分列明,对争议事实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证据予以分析认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就应通过庭审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有异议的事实进行准确归纳,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无需质证、认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再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能提供优势证据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这部分要特别注意地是,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不要脱离案件事实而对某个孤立的证据进行论证,对某个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认定某个证据,而是为了认定这个证据或者这一组证据所指向的案件事实。

八、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的写作要求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一致,都是要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以第三人称的角度如实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在这一部分,不能挟带任何个人的主观色彩、个人感情、个人好恶。对这部分,总的是要力求简洁,但也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争执焦点,对案件事实有所侧重,不能平铺直叙,平均用力。

审理查明部分按文体来讲是记叙文体,在写作时还是要讲一定的技巧的,在大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案件写法上还是应有所不同。比如说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失问题,有当事人要求的损失数额、有我们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的数额、还有我们在判决主文中判定的数额,如何表述是有一定技巧的。

九、本院认为部分的写作要求

本院认为部分是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是判决文书的核心与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的重要指标。重点要对案件事实、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法理依据进行论证。这部分是衔接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律思维、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不仅应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反映法官对裁判结果的理性选择和内心确信过程,而且还应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其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否定。

本院认为部分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判理要有针对性。当事人举张与法院审查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要相互对应。二是判理要充分。判理要全面回应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三是判理要有逻辑性。判理要符合三段论的逻辑式,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排他律,不犯前提不周、外延不周的逻辑错误。四是判理要规范。判理要运用法言法语,语气要中立、公允,防止不适当的情感偏向。重在阐明案件事实、法律法理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

十、法律适用部分的写作要求

1、援引法律条文应准确、完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引用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2、引用法律法规的顺序为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具体法律条文先于原则性法律条文、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实体法(与法释〔2009〕14号规定不一致,以司法解释为准)。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需引用普通法。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无需引用基本原则。

3、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4、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5论述具体问题引用法律要将法条的具体内容写明,案件总体处理时,引用法条即可。

十一、判决主文的写作要求

判决主文也就是裁判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依法作出的结论。这部分的写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判决主文要简洁明了,不能出现歧义,影响执行;二是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应分开书写; 三是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要明确具体,民事案件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

十二、裁判文书尾部的写作要求

1、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是否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应写明各方负担的具体数额。不能出现“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被告共同承担”、“××方预交的诉讼费由双方承担”等不规范的写法。

2、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内容要明确具体。

3、审判人员署名、院印及其他签章等准确、规范。合议庭有助理审判员参加的,应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应署名为“人民陪审员×××”。

4、裁判文书的日期应使用汉字书写,有无漏写。

十三、裁判文书制作的其他技术要求

1、裁判文书的序号、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要前后统一,严格按要求书写。

2、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应按照“骑年盖月”的要求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央。

3、正式裁判文书要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印戳颜色应为蓝黑色的,加盖位置在年、月、日的左下方和书记员签名的左上方。

4、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5裁判文书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6、标点符号应严格按照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且应前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