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发还、改判、再审和执行错误的案件责任追究的办法承办人实行经济

2007-11-23 13:31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第一条    为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案件实行经济责任追究:
     (一)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的证据被发还的除外);
     (二)案件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改判的;
     (三)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后维持原审裁判的,再审后经二审程序维持原审裁判的除外);
     (四)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错误的。
   第三条    独任审判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导致错误裁判结论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合议庭适用法律的意见,而造成案件被二审改判的,由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人每件承担经济责任50元。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不客观公正地报告案件事实的除外。  
   第五条    案件被二审发还重审,独任审判的,由独任法官每件承担经济责任100元;合议庭审理的,由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每个每人承担经济责任100元。
   第六条    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改判,独任审判的,由独任法官承担经济责任50元;合议庭审理的,由形成错误裁判的合议庭成员每人每件承担经济责任50元。
   第七条    案件被决定再审的,除符合免除责任条件外,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执行案件违反法定程序、执行措施失当,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错误,导致执行回转,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案件执行人承担经济责任100元;经过合议庭评议的,形成错误裁决的合议庭成员每人每件承担经济责任100元。
   第九条    年承办案件被发还或确定为执行错误案件2件以上;受到追究的改判案件4件以上者,年终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入围评先表模。
   第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造成错案或重大影响的,除依本办法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外,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违法审判或错误执行,导致国家赔偿的,案件责任人承担50%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追究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到单位、到每个案件、每个责任人。
   第十三条    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检查、执行和发出责任追究通报,财务室按通报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