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四: 秦剑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07-24 14:27
来源: 竹山法院

 案例4

秦剑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秦剑武于2014年6月6日向竹山县城关镇居民殷世琪借款10万元,在殷世琪的催要下,被告人秦剑武于2015年8月12日与殷世琪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秦剑武于2015年11月6日前偿还殷世琪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将秦剑武位于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集镇内(中学旁)五户联建房一楼五间门面房作抵押,到期不能清偿将抵押门面房出售清偿债权。

到期后,被告人秦剑武未还款也未将门面房出售偿还借款,殷世琪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鄂0323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秦剑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殷世琪借款本金73079.11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从2015年11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秦剑武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殷世琪于2017年1月3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秦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秦剑武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因秦剑武下落不明,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秦剑武明知竹山县人民法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正在执行该案,且有财产(房产)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到场履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2018年2月3日,被告人秦剑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被告人秦剑武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逃避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秦剑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剑武在判决生效前已与债权人达成以门面房作抵押的协议,仅是拒不到场履行产权变更手续而导致不能执行,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故此,被告人秦剑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秦剑武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不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秦剑武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秦剑武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秦剑武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最终被告人秦剑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