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对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一、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湖北省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六)申请执行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七)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一)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被告提起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以调解结案、简易程序审理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诉讼费的负担
诉讼费的交纳仅仅是预交,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当事人部分胜诉、败诉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四、需要注意事项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