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

2012-10-08 14:50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自收到受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30日时限限制。

三、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责任,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组织当事人在庭审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将结合案情,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七、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八、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中文译本。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证据是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必须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据保全也在此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或者物证系易灭失的物品痕迹,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录像,但应与原物核对无误。

4、视听资料必须有附件说明该资料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

5、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到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备注:如更想详细了解举证的相关内容,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