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解忧新“枫”景 , 先予执行搭“生命桥梁”

2023-12-28 09:07
来源: 竹山法院

  “谢谢法官,这笔钱来得太及时了……”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宝丰法庭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伤者医疗费用25万元,为伤者提供“提前救济”。

  案情回顾:

  张某某在乘坐其丈夫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道路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张某某左额颞枕叶及小脑半球多发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凝血功能障碍、盆骨骨折、肋骨骨折、锁骨骨折等损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一家东拼西凑支付了前期医药费,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家庭已无力负担,医院向张某某家属发出了缴费通知单,张某某面临停止治疗的困境,遂向法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考虑到张某某的治疗刻不容缓,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承办法官遂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事故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张某某25万元,并在裁定作出后与执行局协调对接,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张某某的及时治疗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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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一般只有在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四费一金一酬”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

  (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启动

  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类似于诉前保全制度的启动程序。

  (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先予执行申请后应及时作出裁定。

  (四)救济

  1.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赔偿损失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因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所以被申请人如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先予执行措施可以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保护当事人权益。裁定先予执行,实际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部分实体权利,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即“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对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