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完庭我回去想了想,两个孩子本来关系就好,发生这个事情,谁也不愿意,我们各自都退一步,我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赔偿2万元就行了,另外学校确实没有过错,我自愿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近日,竹山法院审理一起因学生课间嬉戏打闹致牙齿脱落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
课间嬉戏致牙齿脱落,家长起诉赔偿
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孙都是光明小学学生,两人关系很好向来形影不离。2023年5月17日下午3点半,在课间休息期间,小李与小孙跟往常一样在走廊过道嬉戏打闹,突然间小孙从背后推了一把小李,小李猝不及防一个踉跄致使面部着地,导致两颗牙齿当场脱落。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口腔医院接受治疗。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李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李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孙监护人和光明小学共同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万元余元。
学校和家长谁担责?
学校辩称,每周一和周五会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孙监护人辩称,两个孩子是在学校期间嬉戏打闹发生的事故,彼此都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管理者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责任承担问题,两被告各执一词。
释法明理,定纷止争
经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法官对此评判如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孙与小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李的损害结果,小孙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本案中,通过学校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存在明显过错,庭审中双方家长对此也予以认可。据此,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而小孙和小李也不再因为此事产生隔阂,两人又成为了亲密无间的小伙伴。
法官提醒:未成年在校学生,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人身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家长也应积极引导孩子学法、守法,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