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胜诉即退费”改革复制推广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胜诉即退费”改革复制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胜诉即退费”改革复制推广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胜诉即退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特制定本复制推广方案。
一、工作目标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严格遵守诉讼费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统一部署、分步推进、依法整改、务求实效,更新退费办理理念,重构退费办理流程,实现“胜诉即退费”工作常态化运行,在提升司法服务效能、降低诉讼成本上亮新招、见实效。
二、基本原则
“胜诉即退费”工作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当事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
三、退费范围
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对于2023年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2023年1月1日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费依当事人申请退还。
四、操作步骤
1.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向原告推送短信,告知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确认退费账户信息,并告知其胜诉后人民法院将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可通过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以线上方式确认退费账户信息,也可在立案阶段直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确认退费账户信息。对于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未确认退费账户或在审理阶段提出反诉的案件,由承办人提示当事人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
3.承办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规范载明各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4.承办人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及时确认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确认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并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网上提起退费申请。
财务人员自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5.裁判文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未发起退费申请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自动识别,并向当事人推送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其联系承办人办理退费。
6.当事人不服本院裁判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卷函及裁判文书后,按照终审裁判所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提起一审案件的诉讼费退还程序。
7.承办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5日内通过集约送达系统向应负担而未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送达《催缴通知书》,通知其于15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催缴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交纳诉讼费用金额、汇款账户信息、未按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未果可能纳入失信黑名单等。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催缴通知书》。
8.《催缴通知书》确定的交费期限届满后,承办人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核实是否交纳诉讼费,未按期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9.案件生效并办理胜诉退费手续后,业务庭将《移送执行函》与生效裁判文书一并移送执行部门。
10.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环节查询到涉及诉讼费追缴的,一并立案执行,执行局无需另立执行案号。
11.执行到位的诉讼费案款先进入执行案件一案一账户,再按规定发还至诉讼费账户。
12.案件归档时,应将纸质版的《催缴通知书》《移送执行函》等归入纸质卷宗。
五、工作要求
1.审判管理办公室应规范文书样式并定期抽查,确保全院裁判文书中关于诉讼费用表述规范统一。
2.业务部门要严格落实“胜诉即退费”工作要求,做到应退尽退。对于向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退费的案件要单独统计退费笔数和金额,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汇总报送至审管办。
3.执行局要建立“胜诉即退费”执行案件专门台账,对该类案件数量、执行到位情况等进行数据统计和动态分析,及时总结提炼工作成效。
4.审管办负责定期将“胜诉即退费”落实情况通报至政治部,对落实不力等行为追责问效。
5.财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保障资金充足,及时办理退费。
6.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法院和软件公司的沟通衔接,优化流程节点,逐步形成“主动退费、动态提醒、网上操作、全程监管”的“胜诉即退费”工作新模式。
7.政治部要加强对创新试点项目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各部门在落实“胜诉即退费”改革试点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送至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和调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并常态化运行。
附件:1.裁判文书诉讼费用部分模板
2.退费账户确认书
3.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4.移送执行函
附件1:
裁判文书诉讼费用部分模板
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附件2:
竹山县人民法院
退费账户确认书
案号 | |
案由 | |
告知事项 | 1.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2.为便于及时收到人民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如实、正确提供用于接收诉讼费用退费的有效银行账号。3.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如实、全面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并由本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有多个当事人的,应由全部当事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4.本确认书确认的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适用该案件一审、二审、再审。退费银行账户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5.如果提供的银行账户错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退费银行账户,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
当事人 | |
收款人名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开户行 | |
联系方式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正确、有效,请将诉讼费用退款转(汇)入上述银行账户。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本人支付由本人预交而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温馨提示 | 1.开户行必须具体到支行(或分行、分理处),如不清楚开户行可自行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2.填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致电12368咨询。 |
附件3:
竹山县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XX)鄂XX民初XX号XX: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已作出XXX号判决,你方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XX元、申请费XX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X元。如双方当事人未在案件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你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以上费用。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收款单位:XXXXX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XXXXX银行
收款账号:XXXXXXXXXX
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
(交费二维码)(领取电子票据二维码)
注:如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本通知书作废。
(院印院章)二○XX年XX月XX日
特别提醒: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产生立为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纳入征信黑名单等法律后果。
附件4:
竹山县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函
执行局: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号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XX(写明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XX元、申请费XX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元,期满仍未交纳,特移送贵局立案执行。
附:本院(或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裁判文书
移送人:(承办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