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幼童与玩伴嬉闹时受伤,监护人都不在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8 10:17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闵杰、易淑明

  3岁的亮亮和6岁的希希(亮亮和希希均为化名)住在一起,是两小无猜的玩伴。2022年9月傍晚,亮亮与希希及另外几个小孩在广场上搬砖头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希希无意丢下的砖头恰好砸到亮亮的左手食指,造成亮亮手指受伤。亮亮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4979.14元。亮亮的监护人要求希希的监护人赔偿上述医疗费及护理费2037.21元、交通费9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亮亮的监护人将希希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宝丰人民法庭审结该案。

  亮亮的监护人:希希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亮的监护人认为,亮亮手指受伤是因希希的过错造成,案发时希希的监护人不在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亮亮的损失应由希希及其监护人承担。

  希希的监护人:希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希希的监护人认为,亮亮是在玩耍中受伤,且受伤地点是公共场所,其受伤原因不明,不能因此认定系希希所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此案系监护人责任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希希虽无伤害亮亮的故意,但亮亮手指受伤确系因希希过失造成,故希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希希并无伤害对方的故意,无欺凌和强势的表现,嬉闹时未意识到危险性,双方家长均未在场监管和照看,故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因希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纠纷依法作出判决,由希希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亮亮因受伤遭受的各种损失6300余元。

  法官心语:

  小伙伴一起玩耍、相互追赶嬉闹是孩子的天性,但小孩在玩耍时对周边环境、嬉闹的程度是否具有危险性缺乏认知,近年来未成年人之间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鲜见,广大家长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监护义务,确保孩子免受伤害,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培养,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