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发生后至诉讼时新增被抚养人费用应获赔偿

2012-03-30 13:55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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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发生后至诉讼时新增被抚养人费用应获赔偿       ★★★【字体:
侵权行为发生后至诉讼时新增被抚养人费用应获赔偿

作者:柯双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12-3-30    

侵权行为发生后至诉讼时新增被抚养人费用应获赔偿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日,被告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236省道某路段与原告吴某驾驶的一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吴某第一次出院后,于2010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2011年9月,原告吴某在某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并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本案的主要分歧:原告吴某婚后生育小孩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获得赔偿?第一种意见是不赔偿;第二种意见是应获得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法理基础是被侵权人因损害导致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侵权人应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使被侵权人及其抚养人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2、抚养被抚养人是法定义务。抚养被抚养的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甚至构成犯罪。本案中出现了特殊情形,被抚养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产生。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确定被抚养人的范围?本案中,虽然原告吴某受到伤害时没有子女,但是原告吴某生儿育女符合人类的繁衍自然规律,是生命的自然延续,抚养子女是吴某的法定义务。且原告起诉时,孩子出生且需要抚养是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就是直接受害人的固有权利,被抚养人基于法定抚养关系享有反射性利益,所以被抚养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是合法合理的。

3.被抚养人范围的确定性。有人担心被抚养人长期的不确定性导致侵权成本的增大而使侵权后果没有预见性。但这种担忧已被法律解决。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这1年的时间内,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可能是不确定的,可能因法定或自然原因增加或者减少。但对侵权人来说,增加或减少的机会是一样的,只要在这1年内提起诉讼,被抚养人的范围就确定了。因此,诉讼时效制度规制了被抚养人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同时一旦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即使再出现新的被抚养人,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会再受理。因此,被抚养人范围是具有确定性的。综上,侵权行为发生后新增被抚养人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前诉讼还是应该获得赔偿。(柯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