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操作规程

2007-12-02 13:32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为巩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成果,进一步规范从立案到卷宗整理归档过程中的各项司法行为,现将有关公告送达的操作规程规范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严把公告送达的启动关口。一是在立案阶段,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立案手续,确因法定事由或客观原因,不能由本人亲自办理立案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供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手续。二是当事人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应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三是当事人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在诉状或申请书上写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原告或申请人应提供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是在送达阶段,承办人应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规定,只有在按原告或申请人提供的被送达人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在穷尽一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五是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的法律程序,对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而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要对原告或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向被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及被送达人的邻居、亲友等调查、了解后,仍不能确定被送达人的下落或去向的,才能决定进行公告送达。六是对于采取公告送达的,还要将公告送达的理由记录在卷。

   二、规范公告送达的操作程序,注重公告送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对于涉及被送达人重要民事权利的案件,如离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应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全国性权威媒体上刊发公告,以确保公告送达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二是对于其它普通案件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湖北日报》、《十堰日报》、《今日竹山报》、《今日竹山网》上同步刊发公告,发挥当地党报及门户网站发行范围广,点击人数多这一优势,扩大社会知晓面。三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同时在被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可能流入地的人口密集地区张贴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并用影像的形式将送达情况固定并附卷备查。四是在公告的同时,应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向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和被送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等亲属送达。

   总之,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到,采取公告送达不仅是为了办案程序合法,更重要地是要通过公告送达扩大公告的辐射面和知晓面,以尽可能地达到让被送达人知晓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内容,从而按时出庭应诉、及时履行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