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偏远农村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解决之道

2011-07-28 13:53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新形势下偏远农村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解决之道

——2010年竹山县宝丰人民法庭的案卷分析为视角

(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参选论文选登)

秦科

摘要:通过在偏远农村地区(湖北省竹山县)案例调研,析出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主要矛盾。分析了婚姻家庭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几类典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最后在这些微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宏观概括,找出三类案件总体上的矛盾根源,从而给出一些参考建议。 (全文共9923个字)

关键词:新形势 偏远农村  社会矛盾   特点  解决

                     

一、引论

(一)调研的社会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分析了“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1]的国内形势,进而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战略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的关键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因为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多数,农村和谐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秩序的矛盾,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2010年湖北省竹山县宝丰人民法庭的已决案件作为分析基础。原因在于:(1)竹山县地处我国西南横断山区,鄂、渝、川、陕四省市交汇处,是四省的交通咽喉,但由于其辖区内多高山,交通较为落后,全县与外界联系仅依赖一条省道,因而该县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落后的农村,符合研究目的。(2)作为湖北省司法公开试点法院,竹山县法院是全省司法统计调研的数据来源地,其数据具有代表性。(3)宝丰镇是竹山县最大的镇,城乡人口流动大,社会纠纷较多,案件比较典型。另外,笔者的主要工作地是宝丰人民法庭,选择这里的案件进行研究,便于收集数据和调研案卷。

本次调研是以法院阅卷为主要形式,其侧重点在于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找出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而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展开分析,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偏远农村地区社会矛盾的现状

2010年竹山县法院宝丰人民法庭全年受案298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110起,约占全年受案数的37%;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1件,约占全年受案数的1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33起,约占全年受案数的11%。这几类案件共184件,约占全年受案数的62%,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社会矛盾,因而成为本文的分析重点。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分析

在中国的社会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系列冲击下,传统的家庭结构正逐渐地发生着改变,曾经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大家庭早已不复存在,但是如今的三口之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传统的家庭文化,保持了很多中国特色:瞻仰老人,教育子女,夫妻和睦等内容依旧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并且情况不可逆转的话,夫妻间的财产分配,老人瞻仰、子女抚养教育等诸多麻烦就会接踵而至。因此,合理妥当地解决此类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1、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其原因:(1)男女双方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一般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并以此而组建家庭。双方的这种感情是其在长时间地相互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联系,而不是仅仅凭什么一见钟情产生出来的。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自身条件的限制,以及受到一些传统婚姻陋习的影响,大量的适龄青年却找不到对象。迫于社会压力,男方及其家人便托人四处提亲,在双方家长及男女双方草草地见上一面后,两人就去登记结婚,甚至有人连登记都免了,仅摆了几桌酒席,双方亲朋吃了顿饭就算结婚了。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在以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及逐渐了解的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矛盾,并最终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此外,还有很多的农村新婚夫妇结婚后不久便为生计而外出打工,四处漂泊。由于性别,劳动技能,乃至运气方面的原因而进了不同的厂或者到了不同的地方,新婚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使得本来就缺乏感情基础婚姻更加难以维系。

2)传统婚姻陋习的影响。尽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仍然有许多人家在嫁女的时候以婚嫁为由向男方家人索要过多的彩礼钱。普通人家的彩礼一般要一两千元,多的人家差不多为一两万元,虽然这些彩礼钱在城里人看来并不算多,但是这在农村地区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以湖北省2007年的农村人均收入为据,在农村,一户人家(夫妻二人)一年的收入也就4790元。[3]这些不合理的彩礼摊派不但会引起男方的反感也会加重新婚夫妇婚后的生活负担。况且这些钱财都是男方单方面给付,女方也没有出具相关的收据,仅凭双方亲属在场,此桩“交易”便宣告完成。一旦此后双方因婚姻财产问题涉诉,在男方所给付的彩礼钱由于缺乏相应的实物证据支持,双方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又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难度将会被加大。因此很多该类案件不但经过了双方家属的多次协商,村委会的调解甚至通过基层法庭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上诉上访情况相当严重。

3)农村婚姻纠纷涉诉的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欠缺。在本次的调研中,笔者发现大多数当事人都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极少有人接受过高中以上的文化教育,这种情况相应地增加了庭审的困难。当事人既不能准确地理解法官的询问也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同一件事上反反复复,影响到法官的心证。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然而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很多当事人常年外出务工,进而导致庭审时必要当事人出庭率不高,只是授权委托人全权代理了事,没有认识到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也有子女抚养,父母瞻仰等问题。其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后者持续的时间较为短暂,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即使当事人不到庭通过相应的证据也能查清案件事实。而婚姻关系纠纷的产生的时间周期较长,夫妻双方的矛盾都是日积月累下来的,其中很多事实甚至连双方当事人自己都很难说清楚。当事双方任何一方不到庭,都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进而影响法官的裁断。

4)农村地区的男权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虽然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是男权思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的一大因素。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往往会要求支配家里的一切,甚至支配女方的人身自由。笔者曾遇见过一起离婚纠纷:男方在结婚后以自己结婚时曾付给女方家人的彩礼钱为由,认为女方是他用钱买来的,以后一切都要听他的,女方不从男方就整天将其反锁在家里,自己出门劳动,后来女方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其二,受到传宗接代的旧思想影响,女方不孕或者生育女婴也是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导火索。

2、对策及建议:(1)采取措施保障男女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的感情是建立在彼此的相互了解之上,旁人很难插得上手但是我们却可以预防缺乏这一基础的情况出现进而达到减少因缺乏感情离婚案件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时应当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是自愿结婚,有没有受胁迫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另外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前的交往的时间作为是否登记结婚的考虑条件。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并未将其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暂缓登记结婚,经过一段冷静期后再作决定是否结婚,以此减少因盲目结婚而导致的离婚。

2)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提倡新式婚姻同时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在我国农村地区,因自身的实际情况,很多年轻人结婚时缺乏对婚姻相关因素的考虑,仅以简单成家作为结婚的动机。这种盲目的婚姻,一旦在此后的生活中出现一些变故是难以为继的,离婚也就不可避免。为此,农村村委会可以对农村适龄青年进行法治教育,宣传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有条件的村镇还可以将其集中进行学习,增强农村青年男女的法律意识,家庭责任感,减少婚姻的盲目性。此外,农村村委会还可以在其辖区内推广新的婚姻风俗,提倡新式婚姻,杜绝旧时婚姻中的不合理陋俗,(如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情况)同时宣扬传统家庭美德,共建和谐家庭。

3)男女双方家长在商谈子女结婚事宜时可以邀请当地村委会相关同志到场见证,帮助其协商儿女婚姻大事,同时教育年轻人遵守国家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国策。这样既有利于男女双方真正实现自由结婚也可以预防在此后婚姻出现问题时,因缺乏适格证人,当事人各执己见,从而不利于调解。此外,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婚姻出现问题时,双方家长也可以邀请村委会的同志参与到协调中来,使他们能在一种和谐的氛围中认清事实,意识到婚姻的重要性,减少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盲目离婚。

(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分析

  由于竹山县辖区内多是山区,又是四省的交通要道,但公路等级较低而交通运输又相对繁忙,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较为突出。我们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防止矛盾升级,从而有效化解此类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1)案件所涉及的肇事车辆多系农用车,摩托车或者黑车,车辆安全系数较低。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法规熟视无睹,无证驾驶,违章驾驶情况较为严重。因竹山县经济水平发展较低,人口较为稀少,故其短途运输较为落后,很少有大型运输公司愿意在其辖区内经营短途客运。而通过其境内的长途客车大都是外地的豪华大巴,不会在中途小镇停留。平时或逢场过节附近小镇仍然会有为数不多的农民需要进城赶集,运输市场的需求也就催生了黑车运输。这些黑车大多由当地农民或社会闲散人员经营,车辆的安全状况差且多数没有办理交强险,不但不利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还具有诸多的隐患。

2)该类赔偿纠纷的赔偿额度较大,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较大,从而使得法院的审理难度增加。根据《侵权责任法》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4]但是貌似合理的新规定给农村地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为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较低,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肇事车主本身经济状况也较差,其所使用的车辆大多是农用车辆或濒临报废的车辆,车辆本身价值也并不高。如果严格根据新的规定裁判,后续的判决执行问题又会凸显出来:肇事司机拿不出巨额的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将会受到威胁。

3)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缺席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本地处于四省交界处,在其境内行驶的既有本地车辆也有外地车辆,既有农用车辆也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各种车辆所投的保险的险种都各不相同,即使是投保的同一险种,对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尽相同,既有本地保险公司也有外地保险公司。当有外地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涉诉时,对其所承保的外地保险公司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故常有外地保险公司接到法庭传票后不能到庭。虽然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诉讼当事人,但是保险公司却与案件判决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因为它们所理赔的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占到总的损害赔偿额相当大一部分,如果其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但会使得其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会导致案件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上存在争议进而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竹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农民生活水平较低,有的肇事人员本身就是当地的低保户,生活相当困难。面对巨额的赔偿,很少有人能在短时间内付清赔偿款。即使在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再申请和要求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肇事人员财产,也不能保证案款执行到位。是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地的民事案件中上诉和上访率都是最高的。

2、对策及建议 :(1)当地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贯彻交通法律法规的力度,协同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一方面交警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农用车和黑车,阻止缺乏安全保障的车辆进入交通要道。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实力的运输公司组织正规的交通运输队投入到农村短途客运中来,并给予其特殊财政补贴,以满足农村客运的要求,挤压黑车营运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应协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让村民树立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黑车,养成到客运站乘坐正规客车的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黑车的出现。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强制机动车辆参加保险。[5]当地交管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进入行驶路面应对车主进行严肃处理,杜绝没有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行驶在交通要道上。同时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地区的自用摩托车进行登记,并对车主集中进行安全法规教育,严禁其载人上路或非法营运。这样既能防止非法营运车辆的产生又能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获得有效地赔偿,减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执行难问题。

3)采取措施保障外地保险公司能得到应诉通知并使其能准时到庭应诉。由于大多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到保险公司,为了能公平合理地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尽可能地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如果确实有困难,也可以邮寄送达,但应通过电话或其他语音视频工具与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联系,告知其利害。当然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其知晓所告知的事项后仍不愿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4)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投入道路建设资金,提高道路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值得庆幸的是谷竹高速公路已正式开工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当地交通状况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另外政府及社会福利机构也应设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用以救助那些在法院判决后因加害人的原因得不到有效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以此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减少上访或上诉率,促进社会稳定。

(三)农村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三十年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已经取得巨大的成效,城市地区超生现象已经得到根本的控制。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情况依然严重,因此引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案件在当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造成这种现象不仅有当地农民意识的因素,也有一些现实监管的原因。改革开放后,农村地区大量的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比较大,给当地的计划生育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但总的来说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特点如下:

1)超生家庭农村户口居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法律意识较为落后。很多农民并不大了解计划生育国策,超生似乎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在问到他们为什么要超生时,就连他们自己也说不出所以然来,甚至有当事人曾说道,本来家里穷,一天没有什么事做,不在家生孩子还能干啥子?

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较差,超生妇女年龄偏大。据本次统计,当地农村地区超生妇女年龄大多三十岁以上(即80年以前出生)有的甚至达到50岁。如果按照正常的儿童成长年龄来计算,头胎儿子大多已经在上小学,有的年纪稍大点的孩子都已经上了中学(甚至有一例案件当事人的儿子都上了大学)算上家庭生活费,儿童学费、抚养费这些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6]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度的标准:农村地区生育二胎,按照2007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395元夫妻双方三倍标准征收14370元。[7]这些额外的开支极大地增加了农村超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影响到其未来的生活质量。

3)该类案件的执行周期较长,执行困难。2010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执行到位都用了一到两年时间,最快的也用了半年,可见执行的难度是相当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三番五次地找到当事人,向其催要执行款,在个别的案件中甚至依法动用了强制执行措施才勉强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不过总的来说农村地区的农民较为纯朴,如果不是家庭特别的困难,大都会积极地凑钱缴纳执行款,基本上没有肢体冲突发生。

2 对策及建议:(1)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当地的农村村委会和当地计生部门应认真贯彻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协同重点对三十岁左右的大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其能明白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性,鼓励其优生优育。对于及时发现的有超生迹象的家庭,当地计生部门应主动上门对其进行教育,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超生。(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措施时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人为本,耐心说服教育为主,防止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2)当地的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按照各地的发达程度对于认真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经济补助,使当地农民能获得经济上的实惠,提高其遵守计划生育国策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一方面加大对农村计生服务站的投入,完善政府在计划生育器具和相关配套设备上的专项采购以提高其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的硬件设施,保障农村计生安全。另一方面应积极协调医疗技术先进的大医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农村计生单位支教,提高农村地区的计生单位计生水平。

3)严格监管农村地区的流动人口。当地农村村委会应协同上级政府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加大控制流窜超生力度。对来本地暂住的流动人口应及时登记,并重点调查有怀孕迹

象的大龄妇女,加强与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联系,防止其流窜到本地超生。同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大对农村计生部门采购信息设备的专项投入,加快当地人口计生信息全国联网机制建设,以此保障计生部门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计生信息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消除计划生育国策外超生现象。

三、偏远农村地区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本次的调研案件既有农村的社会顽症也有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地反映了农村地区纠纷的现状,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需要我们从宏观上研究这些矛盾,统筹兼顾,进而达到预防纠纷,化解纠纷,避免产生新的纠纷的目的。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根源:(1)经济因素。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失衡,“城乡居民收入呈扩大趋势”。[8]以《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为据,[9]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2000年为2. 80倍, 2002年扩大到3.11倍,而2004年城市居民收入竟为农村居民的3.2倍。[10]农民收入水平低,“在整体上介于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之间”,[11]可供支配的财力有限。除去家庭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必要开支后,农民确实无余力提升自己的素质。(目前,对于我国农民的素质状况,各部门一般是从文化教育程度,身体素质、科学素质、参加职业教育的比例等几个方面来衡量。)[12]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社会化保障程度较低。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公共品供给不均衡,我们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而是……由基层政府以集资摊派和社会动员的形式增加政府收入进而提高公共品供给水平。”[13]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府供给农村公共服务能力日渐式微,”而“中央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弱化”[14]使得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过重,已超过其支付能力。这些原因给农村的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文化因素。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落后。虽然经过‘五五’普法,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很多农民甚至没有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较低。而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普通人是难以把握其精髓的。另一方面,“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离农民的实际生活还很远,并且获得起来也不方便”。[15]在农村,很多农民都是通过广播,电视等途径来获得法律知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电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村民向‘现代化法治的辐射圈’然而村民对法治节目产生浓厚兴趣的初衷并非在获得法律知识。”“他们认为此类节目所展示的案件的曲折情节本身吸引他们观看。出于对收视率的追求,媒体会对故事情节进行各种刻意的编织,修饰和加工,这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司法案件的真实样貌,误导了村民对司法的认识。”[16]同时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不少人对法律缺乏正确认识,拒绝学习法律。他们认为,‘我又不惹哪个,我为啥子要学习法律’? 这些情况都是导致农

民法律意识落后的根源。

  (3)制度因素。在公共品供给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采取城乡分治的发展模式和财政制度,城乡公共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7]以法律服务行业为例,在城市地区,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为市民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不但可以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避免有关法律纠纷,也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提供给个人发展的空间有限,很多优秀律师都不愿意到那些地方执业。同时,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法律需求,以及小额财产案件的低收益与消费律师服务的高成本”也导致了农村地区律师供给的严重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主体量少质弱,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发生纠纷时,当地农民只得求助于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律工作者,服务质量大打折扣。(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导致法律服务者整体队伍素质不够高。)

(二)对策及建议:(1)树立科学发展观,正视城乡二元化问题,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转变城乡二元化结构。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地区的特点,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保障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在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应统筹规划,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2)在农村教育方面,学校应注意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根据现时形势,越来越多的省份都有大学生到农村支教计划,农村学校需要转变教育人才的引进模式,招录一些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当地教育部门也应改革现行的教育水平测评机制,把农村学校的法律教育纳入到教育质量考评体系。在农村法治宣传方面,当地司法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应联合农村村委会对村民有所侧重地宣讲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辅助其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3)在国家专项财政投入方面,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在法律服务业方面,国家应通过立法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其职能,提升法律工作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此外,政府还应改革现行的就业制度,提高农村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吸引专业人才到农村服务。同时国家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较高级别公务员的时候应提高有基层工作经验的考生的录用比例,从而创造出人才服务农村的政治环境。

致谢: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总是有一些事让我感动着:从论文素材的收集一直到文章的定稿,我都得到一些师友的默默帮助。其中让我尤为感动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林莉红教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的写作进行指导,从文章质量上严格要求,督促我按时完成论文。林老师严谨的学风和对学生的热忱都是我应感动和学习的对象。另外我也想借此机会感谢竹山县宝丰人民法庭的喻成文(副)庭长,作为我实习过程中的校外导师,在我的学习和生活中都曾给予我极大的帮助。总之,在我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那些给予我关心和爱护的师长,朋友,都值得我尊敬和感谢!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载《求是》2004年第19期。

2、 参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求是》2007年第21期。

3、参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参见《侵权责任法》。

5、参见《道路交通安全法》。

6、参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7、参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杜乃涛著:《农村经济问题探索》,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9、参见《关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分析》,载《中国农村研究报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第369页。

10、参见《对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思考与认识》,载《中国农村研究报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第5页。

11、参见《农村贫困特征类型及形成机理》,载《中国农村研究报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425页。

12、参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培养新农民》,载《中国农村研究报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第93页。

13、李华著:《中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与财政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14、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农民自主组织供给制度》,载《经济体制改革》2011年第2期。

15、傅郁林主编:《法律意识与基层法律服务》,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16、《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06页。

17、傅郁林主编:《关于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设置及业务范围划分的专题调研报告》,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