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但在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情形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案情摘要:小田和老王的女儿小花系恋人关系。小田和小花曾一起在外务工,后两人因为产生矛盾分手。小田到法院起诉称,2019年老王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老王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仅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没有打借条,现因老王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王归还借款。
面对小田的起诉,老王辩称,其没有向小田借过款,10万元转账是小田支付女儿小花代为保管的工资,并提供了小花和小田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载明“小田和小花两人务工期间工资都交由小田保管,现在小田要把属于小花的工资转到指定账户”,而该账户就是老王的。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缺一不可。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小田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向老王转账10万元的事实,已经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老王抗辩10万元转账是小田向女儿小花支付的代为保管的工资,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证据虽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使小田的借款转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了小田,小田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和老王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如此大额转账没有借条或相关债权凭证,也与常理不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本是亲朋好友之间互助行为,借贷双方都要本着诚信原则遵守约定。为避免诉讼风险,出借人出借借款时,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等相关债权凭证,同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出借方式,并在转账时备注资金用途,以防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