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公正司法的载体。为规范法律文书,保证制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文书在公开宣判前属保密文件,要求一律在院打印室印制。在社会上印制的法律文书,司印人员不得加盖院印。
第三条 法律文书实行月评查、月通报制度。各庭当月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用印时留存二份备查。
第四条 办公室会同审委会委员按照公开性、针对性、说理性、规范性四项标准按月对法律文书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月通报一次,并对外公示。
优秀法律文书标准:
(一)格式规范;
(二)事实表述准确、脉络清楚、简明扼要;
(三)判理充分有力,责任清楚明白;
(四)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准确明了;
(五)文字通顺,语言简明易懂。
(六)字、标点符号不错、不漏。
合格法律文书标准:
(一)格式规范;
(二)事实表述准确、脉络清楚、简明扼要;
(三)判理充分有力,责任清楚明白;
(四)适用法律准确,判决主文明了,无歧义;
(五)文字通顺,语言简明易懂;
(六)字、标点符号错、漏2处以下。
基本合格法律文书标准:
(一)格式基本规范;
(二)事实表述清楚;
(三)判理充分,责任清楚;
(四)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明了;
(五)字和标点符号错、漏3处以上、5处以下。
不合格法律文书标准:
(一)行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事实表述不清,证据展示条理紊乱的;
(三)说理不清,责任不明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主文不明确,数字计算错误或者漏项的;
(五)字和标点符号错、漏5处以上的;
(六)其它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
第五条 法律文书年度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比例占80%的单位和个人,入围法律文书制作优胜奖评选;比例低于50%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法律文书的奖惩以份为计量单位,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文书制作者20元;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惩文书制作者20元;因校对发生错误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惩校对者20元,年终一次兑现。
第七条 法律文书错字、漏字、别字和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的,每字(标点符号一处算一字)扣法律文书制作者5元;文书核对错误扣核对者5元;核对正确,打印员未更正的,每字扣打印者5元。
第八条 优秀和不合格等次法律文书的评定由评查人员提出建议,送交审委会成员评定后发出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据通报,执行奖惩兑现。
第九条 办公室司印人员将各庭留存的各类法律文书, 分庭整理,逐月装订成册, 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