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周知!管辖权异议不是这样用的!

2023-09-28 10:28
来源: 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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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相对宽松、诉讼成本低,存在部分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近日,兴山法院就处置了三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胡某、郑某、朱某因劳务工资被长期拖欠,分别将施工单位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诉至亭区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及李某共同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属于亭区法院管辖,应由其住所地兴山法院或被告李某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依法移送某公司住所地兴山法院审理。亭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兴山法院审理。

  兴山法院立案受理后,在答辩期间内,某公司再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亭区法院审理。

  兴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系因拖欠劳务工资引发的纠纷,亭区法院的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兴山法院对三起案件行使管辖权。同时认为某公司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且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律逻辑清晰,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充分证明该公司对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陌生,在此前提下,其仍反复提起管辖权异议有恶意拖延诉讼时限之嫌。

  为此,兴山法院就该三案管辖权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就管辖问题特别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案件代理人进行了释明,要求某公司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动机和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特别说明是否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逾期不作答复,法院不但将依法处理,还将对该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之后,该公司撤回了管辖权异议,并向法庭郑重书面道歉。此案,经兴山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官寄语:诉讼过程中,某些当事人采取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明智之举,既不能实际解决问题,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今后,湖北法院将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惩戒,切实保障诉讼程序有序、高效推进。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在诉讼中秉持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的态度,寻求最优途径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