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审理首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2017-07-10 17:14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刘先超、张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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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上午,竹山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竹山县检察院提起的竹山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土地登记及不履行土地监管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竹山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第三人竹山县国税局为解决办公用房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立项新建办公及办税服务用房项目。同年12月15日,竹山县国家税务局向竹山县政府提交解决建设用地请示。同年12月16日,为争取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竹山县国税局向竹山县国土局书面承诺,请竹山县国土局先为其办理计划征地的土地使用证,待完成建房立项后立即归还该土地使用证。2009年12月16日,竹山县国土局未经法定程序为竹山县国税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纵横大道930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竹山县国税局使用。后因多种原因,该项目未能立项。竹山县国税局一直没有按照承诺归还土地使用证,也未开发利用该土地。2016年11月3日,竹山县检察院向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竹山县国土局对违规为办理的土地权利证书依法注销和收回,对该宗土地的闲置问题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收回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竹山县国土局只作出了书面回复,但没有收回土地权利证书。2016年12月30日,竹山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中,竹山县国土局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收回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竹山法院认为,竹山县国土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第三人竹山县国税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履职,现虽已将土地使用证注销,但违法行为已经产生,并且已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法判决:确认县国土局为县国税局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责令县国土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依法履行土地储备和监管的法定职责。

本次庭审庭前准备充分,整个庭审活动高效有序进行。通过庭前会议和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相结合,并在庭审中运用科技法庭先进设备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向全体旁庭人员进行展示,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庭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被告竹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出庭应诉,为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当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相邻县(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