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02-16 13:27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