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2007-11-23 13:34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诉讼费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和《湖北省法院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诉讼费必须由院财务室统收、统管、统支,严格执行诉讼费“收支两条线”,实行院财务统一管理和额定支出。
   第三条    司法规费收取范围是:
     (一)案件受理费(包括预交诉讼费)。
     (二)申请保全费。
     (三)案件执行费(包括预交申请执行费)。
     (四)罚金、罚款。
     (五)其他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应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取诉讼费统一使用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制的《诉讼费用票据》。票据由院财务室统一管理、发放和收缴。
   第五条    诉讼收费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活动费按涉讼标的多少预收,1000元以内,诉讼案件预收100元,执行案件预收200元;1000元到5000元的,诉讼案件预收200元,执行案件预收400元;5000元到10000元的,诉讼案件预收300元,执行案件预收600元;超过10000元的,诉讼案件按3%预收,执行案件按5%预收。其它案件按300元的标准预收活动费。需出县、出省办案的,由院立案庭或案件承办庭根据案情确定诉讼活动预交数额。活动费与受理费一并确定,同时交纳,在结案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规范诉讼费减、免、缓程序。对确需减、免、缓交费用的,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相关证明,院立案庭和法庭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减、缓、免费用超过500元的报院长审批。缓交费用由办案单位在结案前及时收取。
   第七条    院审监庭在案件评查时,应将诉讼费用的收取情况作为评查的重要内容,分庭造册。对不按规定任意减、缓、免诉讼费的应记录在案、限期追缴,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每季度将各庭室收取诉讼费情况分类统计,报院长、值班院长、院财务室备案。
   第八条    各项司法规费(包括罚没收入)收取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属院立案庭负责受理的案件,由院立案庭核定数额,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当事人持缴款通知书向代收银行交纳费用。
     (二)属各人民法庭(城关法庭除外)受理的案件,其预交诉讼费由各庭庭长或负责人指定专人收取,并于每月20日将收取的诉讼费和已开出的票据交院财务室,再由院财务室按相关规定交代收银行。
     (三)各庭收缴的罚没款,于该判决、决定生效的当月20日以前交院财务室,当月未收取的由案件承办庭报院财务室备案,及时督促追缴。
     (四)各庭室收取的临时保管的执行款、执行标的物变卖款、保证金等费用的,由各庭室按排专人记帐和保管,严禁挪用和借支,院纪检、财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各人民法庭必须依本规定按月向院财务室交纳当月开出的票据、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必须票款同行。不按期交纳的,停止该庭一切开支,责令该庭庭长或负责人停职反省,限期改正,并追究其审判纪律和财经纪律责任。
   第十条    各庭室在党委、政府争取的资金,也必须进入院财务帐户,接受院帐务管理和审计。
   第十一条    各人民法庭支出必须本着量体裁衣,厉行节约,全力压缩纯消费性支出为原则,确保审判业务和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超出年初确定的各类支出限额。当年不得出现赤字,出现赤字的由庭室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支出范围。各人民法庭的主要支出项目为专项支出,办公费、业务费、招待费、车辆燃油费、临时工工资等项目,上述项目均在年初核定支出的最高限额。每项不得突破,超支部分由庭室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严格支出标准,保证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差旅、车燃、通讯等费用分类予以额定。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交通费以目的地车票为准,出县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突破55元,出差补助费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通讯费用按纪委批复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规范办公用品的采买领取制度。院办公室根据需要列出采购计划,报值班院长批准后,确定专人采买、保管、领取,做好各环节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支出审批制度。院机关支出由经办人在发票上背书后送院财务室初审,再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核销;各人民法庭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发票上背书后,由各庭室负责人审核,院财务室初审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核销。会计、出纳对票据的真伪、填写是否规范、 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超过最高限额,是否符合支出科目予以把关。
   第十六条    严格大额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实行事前报批制度(须有书面报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5000元的由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支出的严格按审批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不予审核记帐并作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规范支出办法。院财务为各人民法庭提供支出备用金,按人平500元核拨,用于日常运转中的开支。日常支出审批核销的时间为各人民法庭月报表时间。审核过的票据,由内勤将收支票据分类整理,装贴整齐,送交院财务室审核记帐。不正当、不合理和无正式发票的支出不予审核记帐。
   第十八条    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院财务室每季度向院党组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予以公布;各人民法庭每月向本单位干警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通报情况应有记录并经全庭干警签名确认,报院纪检组和财务室备案。
   第十九条    院财务室负有对各人民法庭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和权利。每半年审计一次。严厉禁止私设小金库、私自收取、截留、挪用诉讼费用和案款,出现上述情况,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各种补贴,如有违犯,院财务室会同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予以收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白条收费,违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百分目标考核,与各庭评先表模和庭室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竹法发〔2004〕12号)同日废止。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