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2007-12-02 13:38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院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1、院办公室为全院车辆的管理机构,院机关所有车辆全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配发至人民法庭的车辆原则上由各法庭主管,严格制度,落实到人,服从院办公室统一调度。

   2、院机关集中管理车辆的出车,城区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出城到各乡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出县须经院长批准;各人民法庭车辆出车,须经庭长批准,出县报经院长批准。

   3、院长用车相对固定,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不直接受理除办公室统一安排外任何人的用车请求。各单位因公需用车的,由用车单位的负责人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派车权限派车或报主管副院长及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缓、急,统一派车,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对驾驶员每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出车费用自理。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理损失费。因公用车出县的,应在用车的上日下午下班前报告院办公室,当日因公出城用车,应在当日上班后20分钟内报告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城区除提押被告人、执行拘留、强制执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外,一公里内一律不派车。

   4、考虑执行工作的特殊性,119号车作为执行庭因公固定用车,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庭用车优先,城区内使用119号车辆的,由执行庭负责人批准出车,出城、出县的按规定审批,报办公室登记。

   5、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司机凭派车单加油和报销加油发票。本院干警私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本院车辆的,必须报经主管副院长同意,由办公室派车,费用自理。

   6、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必须经院长批准。

   7、严禁警车在饭店、娱乐场所停放。节假日和下班时间,警车必须停放机关院内,非经批准不得外出。

   8、驾驶员完成当天任务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当天下雨和下午6点以后回机关的除外),及时停放机关院内,非因公外出,车辆不得在院外过夜。

  二、驾驶员职责

   1、全院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为审判一线服务。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院里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院里各种学习,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2、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严格驾车使用规定,不许违章驾驶车辆及超速行使,严禁酒后驾车。

   3、必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专人专车,严禁借故不出车或延误出车时间。下班后车入院内,不准带车回家,不准私自动车。院机关车辆除驾驶员保管汽车一把钥匙外,其余交办公室保管。节假日除值班车外,汽车钥匙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4、未经批准,不准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交换车辆使用,违者对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是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解聘。

   5、自觉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保持车辆整洁,严格操作规程,搞好日常保养和重点部位、部件的定期维修和养护,使车辆始终保持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防止和避免机件早期损坏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违者一切损失自负。

   6、按月向办公室报告当月所驾车辆的行车里程和耗油及修理费的情况。

   7、保证24小时开手机,做到随叫随到。

   8、保管好随车各种手续及车内设施,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三、车辆维修

   1、对本院所属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院办公室负责。对确需维修和养护的,由办公室在本县同等条件下的修理厂内选择质量优、价格低、信誉强、服务好的修理厂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修理和养护。

   2、车辆需维修、购置配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配发给各法庭的车辆,由法庭提出申请,庭长签出意见),200元以下的修理和换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2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组织3人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其申请维修部位和更换部件进行鉴定,确需维修和更换的,200至1000元以下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后进行维修和购件更换。

   3、驾驶员凭办公室开具的汽车修理批准单,到指定的修理厂按批准项目修理,超出修理项目由送修人自理费用,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修理或私自购置零部件的,所用款项自理。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