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结伴到店铺选购绿松石,反被店主质疑是盗贼,一气之下将店主告上法庭,索赔1元人民币,法院将如何判决呢?近日,竹山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
小亚(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和小伟系安徽人,从事绿松石销售生意,并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经营绿松石生意的小唐。去年9月份,小亚、小伟和朋友一行四人来到竹山县麻家渡镇小唐的店铺中购买绿松石,双方交易未成,四人从店铺离开。当晚19时,店主小唐给小亚打电话称其一串手串的顶珠不见了,怀疑是被他们偷走,两人矢口否认。次日上午10时,小唐再次给二人发送微信语音消息,要求二人归还顶珠,小亚、小伟再次回复没有偷窃,并要求小唐直接报警处理。与此同时,小亚、小伟发现小唐在昨晚通过快手平台公开直播6小时,扭曲事实,造谣二人盗窃,并曝光、攻击二人的抖音直播账号,当晚在线观看网友近万人次。小亚和小伟以小唐造成其粉丝量、信用度大幅度降低,并造成无形经济损失为由,愤而起诉小唐赔偿损失1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竹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唐发现财物丢失,应通过寻求司法机关处理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臆断即在快手平台上发布关于小亚和小伟盗窃的相关言论,给二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损害了二人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判令小唐在快手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声明置顶三日,同时赔偿二人损失共计1元人民币。
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散播不实言论会对他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人则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案小唐的行为如果影响面大,后果严重的话,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侮辱诽谤罪。公民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超过法律限度,将会适得其反,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