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亟需规范

——由竹山县法院系列民间借贷案引发的思考

2012-11-08 10:14
作者: 喻成文

 近年来,随着竹山县水电、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快速增长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个人资本投入欲膨胀。由于银行贷款程序多、手续繁、担保严、审批慢,导致很多个人无法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更快速、便捷的民间资本加入融资行列,许多人甚至不惜付出高息获取民间借贷资金。

民间借贷作为正常融资渠道的必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融资需求,弥补了信贷资金的不足,活跃了市场经济。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成熟的防御体系,其潜在风险日益凸显,导致大量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的发生。笔者通过对竹山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对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作一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今年,竹山县法院一至十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30余件,其中部分系列民间借贷案由三起集资案件引起,涉案标的额高达6000余万元。三起集资案中,一被告因借高利贷太多,无力偿还,心灰意冷之下坠楼身亡,另两案被告因涉嫌集诈骗罪而被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借贷形式不规范。一是借贷方式不规范。大多数民间小额借贷仅靠信誉维持,以口头约定为准,无任何书面凭证,或者仅出具简单的“白条”,毫无法律保障。二是借条内容不规范。对有无利息、利息计算、利息支付时间和方式等约定不明,对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约定等不清。三是借贷主体不明。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导致案件中对借款性质(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难以认定;夫妻一方在借条上代签另一方的姓名,也导致纠纷发生后责任不清,主体不明。

(二)隐性非法案件多。多数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借款数额或单独将利息以借条方式列出等办法规避法律。此外,还存在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讨赌债、毒债以及虚构、虚增债务、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如以离婚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短期内多次向外举债的情形。

(三)被告不应诉现象普遍。在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应诉现象居高不下,而且呈上升趋势,不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调解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周期拉长,而且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到位。

(四)群体性纠纷增多。涉及一人向多人同时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而且此类案件大多涉案标的额大,被告偿还能力有限,社会关注度高。如一房地产公司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四处许诺高息借款,后资金链断裂,无力还债,上百个债主陆续诉至法院,涉案标的额巨大。

(五)法律适用混乱。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对民间借贷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完善民间借贷关系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高利贷的性质,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是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非法高利贷问题的前提。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司法解释于1991年8月13日实施,至今已二十一年,已无法适应我国民间借贷急速增长的现状。且该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四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没明确是“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也未明确是适用借款时利率还是适用还款时利率,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一。同时贷款利率随时变动,法院判决中也不好确定准确的利息数额。就目前高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来看,四倍的贷款利率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非法集资较容易得逞。故此,笔者认为应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较宜。

(二)建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体系。把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相关部门应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以及逾期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合同鉴证、公证机关的公证等合力,倡导民间借贷签订格式相对统一的规范性书面合同。

(三)加大对非法借贷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高利贷专门机构,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四)加强法制宣传。针对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庭审释明、判后释疑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的宣传,同时通过现场开庭、公开宣判、编写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倡导理性投资,从而减少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