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调解一起精神病夫妻离婚案

2018-07-25 15:15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王康东 张白泉

日前,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原、被告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最终双方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和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张某因年少时头部受伤而遗留精神疾病,被告吴某也因年少时精神受到刺激患有轻度抑郁症。2016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吴某因与张某家人相处不融洽,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精神状态不稳定。2017年吴某因家庭纠纷受到刺激后病发回到娘家,在父亲的陪同下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9月,张某以吴某患精神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具有相互扶持义务,张某应在吴某发病后进行必要的帮扶救治,治愈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张某的精神疾病也在家庭矛盾中逐渐恶化,经诊断为精神残疾二级。20186月,吴某在父亲的帮助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病治疗费用,接着张某也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精神疾病,承办法官从保护他们利益出发,将两案一并组织调解,如何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治疗成为调解重点。双方父母也认为两人结合给双方家庭都造成更大的负担,也不利于两人精神疾病的好转,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心、贴心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及监护人就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两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