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复制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2-16 09:10
来源: 本院

关于印发《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复制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青山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院领导同意,现将《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改革复制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复制推广

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推进我县企业重整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切实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事项创建方案>的通知》,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复制推广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通过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维护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人民银行征信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企业重整计划后,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期间,投资人接管企业、开始经营时,破产债权未清偿完毕,重整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企业重整后续经营及健康发展。此时,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向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或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交申请,通过在企业征信系统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二)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或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应按规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呈报审批,纳税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一案一审”原则,参照“新设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向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的审批结果。

(三)市场信用修复。企业重整成功后,市发改委应依法依规将重整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湖北十堰)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重整成功的企业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黑名单移除,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按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企业的市场信用修复。

(四)司法信用修复。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定,本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份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破产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四、预期成效

通过推行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加大对重整企业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企业再生及程序结束后的生命力,有效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发改、人行、税务、市场监管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力推进“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创建事项。

(二)强化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信用修复机制的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法院信息联络员定期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共享信息提供至相关单位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定的信息联络员。

(三)压紧压实责任。充分认识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全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对企业破产重整信用机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