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干部任免制度

2011-11-23 13:21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第一条    为实现法院干警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目标,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副院长、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及审判人员。
   第三条    干部任免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任免应当经过本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或经党组讨论提出意见。
     二、群众路线的原则。对干部的任免在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和争求群众意见。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干部的考查、考核应本着一分为二的观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不搞求全责备,不搞任人唯亲。
     四、激励竞争的原则。废除干部终身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不搞论资排辈。
     五、回避、交流的原则。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坚持回避制度,坚持易岗异地交流。
   第四条    任用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严守审判纪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调查研究,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办事公道,为人正派,严肃执法,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五、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一定的领导素质和组织能力,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干部任免工作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全面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着重就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二、民主评议。被任免的干部,由群众提名推荐或组织提名,由政治处考核后,提交党组讨论,经党组研究决定或提出意见后,再由政治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三、组织谈话。被任免的干部需要谈话时,由党组指派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讨好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