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宣传、调研成果给予奖励的规定

2007-12-01 13:37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决策、宣传法律、总结积累审判实践工作经验的有效途径。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不仅是打造“学习型”法院的需要,更是对外树立法院形象的有效载体,为实现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促使我院宣传、信息、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决定对在宣传、信息、调研工作方面作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一、信息、简报、典型事迹材料被党委、政府、法院内部发行的刊物、简报、信息采用的:县级奖50元;市级奖100元;省级奖300元;国家级奖500元。被其它报刊、广播电台、法院系统网络采用的,在此基础上减半。
    二、反映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及其它整体工作的宣传被党报、党刊,电视台、法院系统刊物采用的:县级奖50元;市级奖100元;省级奖300元;国家级奖500元。被其它报刊、广播电台、法院系统网络采用的,在此基础上分级减半奖励;国家及本省党政网络采用的奖10元。
    三、对个案的宣传被党报、党刊、电视台、法院内部发行的报刊采用的:县级奖20元;市级奖50元;省级奖100元;国家级奖200元。被其它报刊、广播电台、法院系统网络采用的在此基础上分级减半奖励。国家及本省党政网络采用的奖5元。
    四、调研文章(3000字以上)被报刊采用的:县级奖100元;市级奖200元;省级奖500元;国家级奖1000元。被法院系统网络采用的在此基础上分级减半奖励。国家及本省党政网络采用的奖50元。
    五、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向院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被机关简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奖10元。
    六、采用成果按报刊、网络登载或用稿通知书为准。各单位每季度与办公室核对一次,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获奖者凭办公室发出的通报和登记名册领取资金。
    七、本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竹法发(2004)12号文件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