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母赌气,购买农药自杀谁之过?

2017-07-05 11:13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柯双喜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与母亲起争执后购买农药自杀案件。

2016年10月5日9时许,竹山县楼台乡塔元村村民陈某、任某之子因琐事与其母起争执后,骑车到同村詹某经营的百货店支付10元购买了一瓶农药“马拉松”,并携带农药骑车回家,在自家的门前喝下农药,其母亲发现后,将其送往竹山县中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任某诉至法院,要求詹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任某之子已年满16周岁,为初中三年级学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农药的用途及服用农药会导致生命危险这一常识均有充分的认知,且服药行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与母亲争吵后赌气购买并服用农药自杀,对自己死亡后果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任某作为监护人,对其子具有抚养、照顾义务,并充分了解其子的精神状态、生活习惯、性格特征,发生争执后,任某不仅未进行正确的疏导,更未关注其子的精神状况和行为动态,没有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子的自杀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农药作为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要求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经营农药。詹某不仅未取得营业执照,更不具备经营农药相应的技术知识,同时詹某与陈某、任某为同村村民,熟知受害人的年龄及家庭情况,在将农药售予未成年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詹某赔偿陈某、任某各项损失共计34204元。陈某、任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詹某已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