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法庭:法理情相结合,妥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3-08-04 15:22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佘云国、杜川慧子

  “你自己骑摩托车操作不当摔倒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我是在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如果我不在你公司上班,不回家吃饭,就不会受伤……”

  近日,宝丰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僵持不下。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的一天,程某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导致摔倒受伤,住院花费4万余元,其所在公司为程某购买有工伤意外险,保险公司赔付3万余元医疗费后,程某要求公司赔偿其他损失遭拒,遂诉诸法院。

  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若认定程某是工伤,就需要程某先行走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方能起诉;若认定为普通侵权纠纷,则需要按各自过错划分赔偿责任,可能对程某不利。程某已年近六旬,来回奔波不便,为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多番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希望通过调解定纷止争。

  法官首先向被告讲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然后告知原告在驾驶机动车经过危险路段时因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各方释明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解是最好的选择。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由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065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怀谢意而归。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本案的顺利调解,正是面对面讲好事理、说好情理、论好法理,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