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

2018-10-25 17:14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刘理慧 王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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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日,竹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某元、包某军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宣告:被告人罗某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肖某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包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由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涉恶案件,来自该县政法委、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的数十名干部参与了旁听。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元自2014——2016年期间多次纠集数名刑满释放人员,在竹山县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罗某元纠集被告人包某军、肖某代、杨某等人随意持刀砍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元、肖某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包某军、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肖某代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元因与被害人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邀约被告人包某军、肖某代、杨某等人在公共马路上持刀追砍被害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肖某代、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元无视社会秩序,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一方,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元等4人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罗某元首起犯意,邀约指使他人持刀追砍;肖某代具体实施持刀追砍行为,二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包某军、杨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其具体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代、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肖某代、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