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十四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

2009-08-28 14:44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关于2009年第十四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的

通 知

(总第45期)

  时间:2009828日下午15

  地点:六楼大会议室

  主持人:解敏

  主 题:该案如何处理?

  参加人:院机关及城关法庭全体干警

  特此通知。

            研究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徐蕾通过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承租了被告中汇房产公司所有的一居室楼房一套,租期自20031082004107,月租金为1600元。承租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甲方(徐蕾)应向乙方(中汇房产公司)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在甲方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将押金退还给甲方。附件5约定: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不视作违约,否则视作违约。根据承租合同,徐蕾将1600元押金交付给中汇房产公司。2003125,徐蕾向中汇房产公司申请退租。200417,双方清点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填写了物品交割单。同日,徐蕾与中汇房产公司还签订了终止协议一份,约定: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

  问题:   对终止协议中“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应当如何理解?中汇房产公司有无退还押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