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2012-05-10 15:32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1、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和刑事二审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①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②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③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复议期限为五日。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高院批准。

  4、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再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的规定。

  5、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需延长的报省高院备案。受委托执行的案件,自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并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报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后,须在审限届满前到立案庭备案,否则按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