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须知

2012-05-10 15:33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1、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的标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没有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起诉;

  ②原告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起诉的,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③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当事人起诉应向立案庭递交如下材料,并填写提交材料清单:(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为被告的人数);

  (2)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特殊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金融许可证、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等);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事人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

  (5)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交诉状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6)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供);

  (7)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8)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常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有哪些?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诉讼请求不涉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不作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