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氧”还是“氮”?竹山法院用小实验查明案件事实

2023-12-21 09:59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杨霞、瞿彬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

  原告某电器维修部称其2022年1月在被告某气体有限公司花140元购买了瓶装氮气一瓶,但是气体公司出售的并非氮气,而是氧气,导致维修部工人在使用该气体对冰箱压缩机加压时发生爆炸,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电器维修部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气体公司出售的并非其要求购买的氮气,而是氧气,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气体公司坚称销售的就是氮气。

  我花140元购买氮气,被告出售给我的是价值50元的氧气。

  我出售的就是价值140元的氮气,不可能是氧气。

  经调查,爆炸时使用的灌装气体瓶已被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扣押,而且根据化学常识可知,氧气具有助燃性,氮气不具有助燃性,通过简单的化学实验即可分辨。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排水法收集气体后,投放燃烧的木炭观察燃烧状况,通过对比初步判断案涉气体是否为氮气。

  实验现场,通过排水法向透明的玻璃瓶分别收集了一瓶已知的氧气、一瓶已知的氮气和一瓶待验证的气体,然后依次放入燃烧的木炭,明显可看出氧气瓶中的木炭加速燃烧,氮气瓶的木炭熄灭,待验证的气体瓶中的木炭也明显加速燃烧。通过对比,可以判断出待检验的气体并非氮气,双方均认可实验结果。至此,案件事实已明朗。

  下一步,承办法官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