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2011-04-28 13:48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我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王申宏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受理民商事案件后,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要求和格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由文书首部、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五部分构成。

裁判文书在审判工作有多么重要,大家都非常清楚,在这里不作过多的赘述。对这一问题,我院历来也是高度重视的,我们法院制作的每一份裁判文书要经过三级把关,都要送吴院长审阅,吴院长发现了许多令我们汗颜的问题。在这次全市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新上任的张忠斌院长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论述,参加培训的同志都亲耳聆听,言犹在耳。中院民四庭王汉立庭长在培训中专题讲了一审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并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倡导的裁判文书撰写应遵循的八个一致向我们作了介绍。希望大家借学习领会这次培训会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重视裁判文书制作,切实提升我院裁判文书质量。

为增强针对性,现将我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在文书撰写时应注意的环节在这里再作强调。

一、   裁判文书格式问题

裁判文书格式,我院已规范过多次。今天,我在这里再作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裁判文书样式下发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之后分别对证据予以综合罗列,对双方无分歧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分歧的事实结合证据予以分析认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发的文书样式撰写。裁判文书最好的蓝本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希望同志们多看多学最高院公报上的案例。

目前,我院档案管理要推行A4用纸,这是我们档案管理的一大系统工作。对裁判文书的板式、字体等细节问题,我已与院办公室作了协调,这也是我们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一个具体举措,希望大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既要重视裁判文书的内容,也要重视裁判文书的形式,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割、彼此联系的整体,希望同志们将提升文书质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当事人的罗列

1要规范地表述作为自然人、法人的基本情况(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法人的机构代码等)。

2不应漏列、错列、乱列主体(如交通事故致残受害者的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3、对代理权限的表述,特别授权的,要对授权范围作具体的罗列,不要再表述为特别授权或全权。

4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注明其反诉称谓。

三、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

严格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样式来撰写,客观全面地反映诉讼全过程,对案由、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我们做得比较好,但对诉讼中止、终结、审理期限的延长、简易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及代理人等情况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反映。希望同志们重视这些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否则,说不上是客观表述诉讼的全过程。

四、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

对这部分如何来写,我讲过多次,我们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中立裁判者的角度来写这部分内容。这部分最重要地是要准确归纳原、被告双方的诉称、辩解观点,尽可能用书面语来表述,不能遗漏当事人意见和观点,更不能将当事人的观点归纳得南辕北辙、文不对题(称谓之后用冒号的,用第一人称;逗号的,用第三人称)(标点符号,我们还是推行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之后用冒号,不要用逗号)。

在这部分,我们不应照抄照搬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状的内容,当然要写好这部分内容,就要在庭审时弄清原、被告的真实意图(剔除重复部分,弄清模糊的部分,使当事人的表述前后一致),要特别注意几点:

1、在审理过程中,要通过询问来弄清当事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当事人的主张在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等各个阶段的观点一般是不一致的,但我们在写裁判文书时不能出现不一致的问题(以庭审时确认的为准)。

2、被告辩称的观点要对原告的主张作出全面回应,不能听任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作回应、王顾左右而言他。这一点是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甚至在撰写的裁判文书中都可以看到这一点,被告与原告说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各讲各的理、各弹各的调,而我们的审判人员听之任之,无所作为。犯的是一个非常低级的诉讼常识错误(法官及诉讼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活动要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主张来展开)。

3、要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改革完善我们目前的庭审方式,加大能动司法力度(除加强听讼的能力外,还要加大诉讼引导和释明的能力,加大诉讼过程中调查询问工作的力度)。

五、证据的罗列

1、在当事人的诉称、辩称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其需要证明的对象进行必要的归纳,逐项进行列举。

2、注明当事人提供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在庭审时要强化向当事人确认的工作,弄清当事人提供每一证据的真实意图)。

3、不要机械地罗列证据、不要为了罗列证据而去罗列证据。对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情复杂的除外)。

4、罗列证据的序号、数字、标点符号等也要统一(根据证据情况,用证据一、二、三;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直接用小写数字均可,但前后要统一)。

六、归纳争议焦点

在全面把握当事人诉、辩观点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对相关证据质证、认证,直接对无争议事实予以认定。

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要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概括的争议焦点有异议的,应充分交流沟通,当事人坚持自己意见的,应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当事人的不同意见)。

七、对争议事实的分析认证

我多次强调,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认证是对争议案件事实的分析认证,不是就证据论证据。绝对禁止脱离案件事实而对某个孤立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因为我们质证、认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认定某个证据,而是通过这个证据或者这一组证据来认定某个案件事实。大家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

1、法官是用当事人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来确认争议事实,这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当事人无异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或者经过庭审质证后能够确认的证据,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在认证时要充分论证说理。

3、要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充分运用法律技术手段来排除这些证据。

4、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相关证据不再进行列举、分析和说明。

5、对适用法律和涉及案件整体处理方面的争议,放在本院认为部分来综合分析认定。

6、对与案件事实无关证据的排除;对证据的采信取舍;对争议不大事实的认定等工作,都应尽可能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庭审效益,不要使庭审流于形式,不要什么争议都拿到裁判文书中来进行分析认证。

7、对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直接在文书的审理查明部分予以写明;对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在审理查明部分作客观叙述(如被告对原告主张提出了抗辩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或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等情节的,都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列明),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完成情况对双方争议予以分析认定。

八、审理查明部分      

案件的审理查明部分是裁判文书的中心环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这部分的写法基本一致,法官要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立场上,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如实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是能够用证据来再现的事实)。在这一部分,不能挟带任何个人的主观色彩、个人感情、个人好恶。总的是要力求准确简洁,注重叙述事实的连贯性,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斧头,在叙事手法上不得用倒叙,少用插叙。

写好这部分,还要学会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争议焦点来谋篇布局,在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案件事实详写,对无争议的事实略写或一笔带过,不能平铺直叙,平均用力,照抄照搬原告的合同协议。我们不少裁判文书审理查明部分之所以简单不起来,就是没有学会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叙述事实。

还有一点大家也要注意,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过程,如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的,可写得详细一些;如证据不充分、当事人又各执一词的,不要陷入争议之中,要学会作技术性表述,对过程略写,只表述结果(不要过多地去探求案件事实倒底是怎么发生的,我们要知道,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或多或少有一些差距,我们要追求的是法律真实)。

九、裁判文书判理部分

1、判理的重要性。判理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法理依据进行论证,反映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律思维、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是衔接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不仅应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反映法官对裁判结果的理性选择和内心确信过程,而且还应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其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否定,是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是判决文书的核心与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的重要指标。

2、我院法律文书在判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判理过简。法官的思维过程尤其是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基本上被省略了。在当事人的主张与法院认定事实之间、认定的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之间、事实叙述与论证说理之间、说理与判决主文之间,看不到有机的关联和内在的逻辑,判决结果缺乏合理性。二是说理性差。缺乏证据分析,机械罗列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血肉联系被完全割裂。对事实只作结论性认定,欠缺事理和法理的论证,使人难以明白事实从何而来,诉辩之间无联系。在本院认为中或重复事实、或寥寥数语,说理不得要领,武断生硬。 三是说理不达标准。存在说理不充分、不完整、无逻辑性、无针对性、前后矛盾,说理与证据、事实脱节等,体现不出个案特点及法官对该案案情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独特理解和把握。四是取舍证据神秘,裁判运用那些有效证据论证所列事实,为什么这样取舍证据外人无从知晓。

3、判理的标准:一是判理要有针对性。当事人举张与审查的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法理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对应。二是判理要有充分性。判理要穷尽;判理要完整;判理要全面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三是判理要有逻辑性。综合说理论证时,要符合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排他律,不犯前提不周、外延不周的逻辑错误。四是判理要规范。运用法言法语,语气中立、公允,防止不适当的情感偏向,戒空话、套话。说理的关键在于阐明案件事实——法律——结论之间的内在逻辑,在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

4、如何写好判理。大家要掌握规律,判理其实就是一个逻辑三段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由此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判决主文。写好判理应把握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要对具体案件所指向的法律规范及该规范所蕴含的法理(大前提)进行释明,也就是法律解释;

第二步以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来对应叙述案件事实;

第三步以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满足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论证认定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逻辑的、内在的联系,说明适用法律的充分理由,作出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裁判(符合构成要件就支持)。

十、裁判主文

1、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的明确结论。

2、判决主文应当具体、简洁、明确,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组织理解和执行。

3、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判非所请,也不能有请不判。

十一、法律条文的引用

1、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全面、适当。

2、引用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

3、引用顺序为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具体法律条文先于原则性法律条文、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4、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明条、款、项的序号。

5、论述具体问题引用法律要将法条的具体内容写明,案件总体处理时,引用法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