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2019-02-14 10:5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王晓杰 韦怀银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执行权力运行机制将发生一些结构性改变,相伴而生的则是廉政风险点的变化和转移。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评估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构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排查

   立案环节的廉政风险。在立案登记审查过程中,对不应立案的案件违规立案或对应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徇私舞弊;与当事人、代理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立案后不及时移送案件或违反规定分流案件等。

   审判环节的廉政风险。在诉讼过程中违法拖案、压案、超审限办案或违反庭审纪律行为;对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予保全,或者保全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违反规定调查、收集证据或故意不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拘留、罚款、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违法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吃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或参与其支付的娱乐、旅游活动等。

   执行环节的廉政风险。在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案件等;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违规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款物等强制执行措施等;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或参与其支付的娱乐、旅游活动等;在外出执行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等。

   二、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规范院庭长“权力清单”制度。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规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发挥院庭长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管理保质量、要效率、促公正,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案件合议制度。合议庭成员都要认真参加庭审,认真阅卷,评议时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严格杜绝碍于情面、随声附和主审法官意见等行为。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中监督作用,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的统一裁判意见,实现在类案的处理上统一裁判尺度,助力审执质效提升。建立对改判、发还、再审案件定向评查制度。通过定期质量评查,查找突出问题,强化案件内部质量监督,端正干警办案态度,促其提升案件质量。完善出差办案监督机制。以健全完善关于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出差办案监督的有关机制为抓手,禁止办案干警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完善廉政监督卡机制。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加强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承办干警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办案,防止违反法律、办案纪律问题发生。积极推行执行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探索建立执行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发送平台,积极推行执行信息公开,及时向当事人推送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执行人员积极履职,以公开促公正高效执行。完善专项督察机制。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纪律作风检查,切实强化对干警司法权行使、工作纪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制约,督促法院干警积极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改进作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完善巡查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每年不定期对下辖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全面检查被巡查法院审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巡查利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