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利益相关人法律保护问题

2012-12-20 10:28
作者: 梁自勇

摘要:随着我国的人事体制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逢进必考的用人机制,使得公务员招录考试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热点。但是现实中由于旧有的用人思维的影响,很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为谋求个人私益,滥用职权肆意干涉用人单位招录人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怎样保护利益相关人,并将在人事招录过程中的相关争议纳入法律救济程序成为本文的关注重点。鉴于篇幅,本文主要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利益相关人的起诉问题(从诉讼主体适格方面)分三个部分简要作一些讨论。

 

关键词: 公务员招考         利益相关人           诉讼主体           法律保护


                           
引言
    公务员招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事的用人单位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合格工作人员的人才选聘方式。由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人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务员招考大多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群,所涉的范围相对较广影响亦相对较大,当然公务员招考不仅仅对于保证国家机关能公平公正地选择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相关的人事招考体制相对的不完善,而导致现实中出现一些用人单位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国家人事招考体制的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我国改革现有的人事选拔体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以及建立现代化的人才任用机制提出了挑战。是故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给与应有的关注,保证其得到有效地解决,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 国家政策变化引发的诉讼问题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招录机关改变了招录过程的条件,(如降低了在人事招考过程中的优惠承诺)利益相关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如2007年各省根据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农村人才的相对贫乏,吸引高层次人才服务农村同时也为解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而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招考村官,并承诺村官在所报考的乡村服务期满后在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可以享受相关的加分政策,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己决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面对就业压力而选择服务乡村,导致服务农村基层的人才相对过剩,如果继续实行这种政策将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浪费,不利于我国的人才强国战略,并且这种加分机制对于应届高校的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来说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根据大多数的省份的相关规定,服务期满的村官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笔试成绩折合后加五分,如果其被评为优秀村官,还可以多加2到3分,最高可以加到10分,而公务员的笔试成绩总分才100分,大多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笔试成绩最多相差几分。如果继续这样招考公务员,曾经有人感叹到:所有的国家机关人员都将来自村官,这将不利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人才选拔,不符合从多方面吸引人才的国家人事选拔机制)。故2010年各省都相继取消了村官在乡村服务期满后可以享受相关的加分政策的规定,将其改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在人事招考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考村官,村官也可以自由参加国家统一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招考但不再享受加分政策。这个时候由于很多07届的村官根据各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服务期届满,如果根据2007年的规定可以享受到加分政策,而根据2010年的新规定这种优惠荡然无存。假设某人正式由于这种规定的改变(不能享受加分)而于公务员失之交臂,他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他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各省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作出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各省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针对不特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做出的招考规定符合其特征。第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内容可反复适应性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之一。各省当时的招考规定都是针对以后的情况所作的可以反复使用的规定,当然也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另外还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国家的政策的规定所做出,而国家的政策是以当时的国情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作出,也符合国家行为。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不服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

 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引发诉讼问题。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用人单位的徇私舞弊行为,利益相关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具体情况分为(1)用人机关集体为本集团的私利而徇私舞弊,利益相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一把手或者重要行政领导个人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徇私舞弊,利益相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行政机关要招录相关职位的人员,按照单位的人事编制,该职位需要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但是该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的部门利益(如解决本单位职工的子女就业)而集体作出决定(表面是经过合法的讨论),在人事招考过程的某个环节徇私舞弊,致使其利益相关人不能通过正常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机制进入该单位从而有损考试公平。或者仅仅是某个行政领导人(如行政一把手)基于个人意志任人唯亲,而损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情况,利益相关人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利益相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虽然用人单位是面向全社会招考人事人员,表面上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好像不具有可诉性。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用人单位在人事招考的简章中的条件可能是面向全社会招考,但是在具体招考的过程中它通过徇私舞弊的方法来达到其私益,使某个具体的相对人收到损害,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个人,不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并且这个行为也不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当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对某个具体的相对人作出的一次性的行政行为,其利益相对人如果不服其行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其他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干预了用人单位的人事招录,(如上级行政机关干预下级用人单位,上级领导插手下级单位人事)对于这种情况,利益相对人能否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个行政领导在其下属事业单位人事招录过程中利用其权力,基于其个人意志致使用人单位徇私舞弊,影响了正常的人事招考机制。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利益相关人既即可对原用人单位提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行政领导所在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行政机关领导人利用职权干预下属单位人事招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为的行为,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用人单位是具体的行为实施机关,其理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来应诉。
    三、因违约引发的诉讼问题。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利益相关人(包括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人通过正常的人事招考机制考上公务员,后来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他不再适合用人单位在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条件。这个时候,如果用人单位或者这名公务员想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合同,他们能否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笔者认为他们的人事合同其法律性质是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人员之间人事关系的合同,就"归属"而言,其具有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在司法实践种行政合同不具有可诉性,即使是在理论界对于行政合同的可诉性问题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机制,符合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不宜由人民法院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纠纷。如果双方存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按照合同的条款来解决,即使是不能解决,当然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这样既可以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障国家机关及用人单位为国家招聘到合格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