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班老师过度体罚学生获刑,被判禁业限制3年

2023-10-23 10:44
来源: 竹山法院
浏览: 658作者: 兰芳、梁自勇

  为解决工作与育儿时间冲突,近年来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到托育机构进行托管,但因校外托育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尚不完善,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期,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托班老师过度体罚学生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托班老师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在三年内禁止从事学生托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独自一人照顾两个孩子,今年2月份,王女士因外出务工,遂将自己10岁的儿子王明与7岁的女儿王蕊一起送到家附近的某托育机构照看,兄妹二人的衣食住行均在该托育机构进行,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温某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4月9日,因王明未按时完成作业,温某对其进行教育并用竹棍打王明的腿部,并要求其在墙边罚站。当晚21时许,温某在宿舍里再次以管教为由用手扇王明耳光,用竹棍打王明腿部及胳膊,王明蜷缩在地上哭喊,温某持续打王明身体直至其告饶认错后停手。事发一周后,王女士回到家中,发现儿子身上有大片淤青、容易暴躁,害怕见托管老师,十分抗拒去托管学校,在了解情况后,王女士愤而报警求助。后经司法鉴定,王明系外伤致“四肢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且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竹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作为托育机构负责人和管理老师,对学生托管期间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却采用体罚的方式管理学生,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事后及时送医治疗、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家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示:无论是老师、家长或是其他照护人员,在教育孩子时一定要注意管理尺度,宽严相济、方法适当,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强化教育引导,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如果因一时情绪失控逾越法律红线,将会给自己和孩子都带来终身无法磨灭的影响(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