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涉诉信访中的“访”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或到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
(1)下列情形作为涉诉信访中的诉讼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4)、执行异议、复议、申诉案件;
5)、国家赔偿确认与国家赔偿案件。
(2)当事人就处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案件向法院反映情况的,属于与诉讼相关事项,应纳入相应诉讼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3)来访人反映与案件无关的事项,如反映法官廉正问题、法院人事问题及向法院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者反映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情形,属于“非诉”事项,不以信访案件处理。
(4)除上述以外事项属于“访”,按照信访案件处理。
(5)法院派驻信访大厅主要负责:市法院本级日常来信来访案件的受理调处;本系统来信来访案件的协调指导;对信访转诉讼案件的诉讼指导、立案引导、调解协调;宣传法制、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息纷止争;协助信访大厅做好区域内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2、法律咨询范围
(1)民事法律事务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物权纠纷;
3)、债权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
6)、其它民事纠纷。
(2)刑事法律事务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及实体问题。
(3)行政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事务,包括行政确认、赔偿等问题。
(4)执行法律事务
与法院执行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3、信访人须知:
(1)、信访人不准在接待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4)、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5)、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7)、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8)、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0)、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对其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